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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合理性探究

2020-09-15徐道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情理理智合理性

关键词 个体 评价 合理性 理智 情理

作者簡介:徐道良,西安工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价值哲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51

由于评价本身的特性,在论述个体对社会的评价问题时,必然会涉及到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问题。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是对个体评价的一种目标性要求,这种目标性要求通过个体主体的不断努力最终是可以实现的,但这并不是说现实生活中个体对社会的评价都已达到了合理性。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总是难以达到合理性。要想达到评价的合理性,个体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评价原则。随着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价值多元化和价值冲突的问题也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就需要对个体评价的合理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的内涵

在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活动中,其合理性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合理智。二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合情理。合理智就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与评价对象的规律性、评价主体的规律性相一致。与评价对象的规律相一致就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既要反映评价对象客观存在的符合特定社会本身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利益需求,也要反映评价对象未来发展趋势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利益需求。与评价主体的规律相一致就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反映个体主体在其存在范围内的本身的客观必然性,也要反映个体主体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性。合情理就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与人性的内容相一致,要符合个体的情感需求、兴趣爱好和理想信念等等。

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只有既合理智又合情理才是真正的合理性。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情理与合理智具体到对社会的评价中则表现为对社会的“效益”和“公平”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社会的发展首先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也要兼顾最少数不利者的最起码的幸福。

二、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的特征

不同个体主体之间的评价结论,由于受到个体主体多元化的利益需求的影响,必然会发生或多或少的价值冲突,所以不同个体主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所谓相对的合理性就是指不同个体对社会的评价之间的合理性只能是相对的。

相对合理性对于个体的评价活动来说具有必要性。原因在于:

首先,相对合理性是保持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继续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果个体对社会的评价都具有一样的合理性,那么个体就没有必要对社会进行评价了。不同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是各不相同的,甚至相反的,这就使得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得以继续进行,通过对这些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进行再评价,可以获得对社会的多样化的、相互补充的评价。

其次,相对合理性也是不同个体主体发展个性价值的需要。面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个体也希望社会生活能给自身提供一个丰富多彩的意义世界,希望通过对社会的不同评价发展自身的个性价值。

相对合理性对于个体的评价活动来说也具有必然性。首先,从评价对象社会方面来说,社会具有价值非中立性,这就会引起个体在对社会进行评价时结论出现多样化。其次,从个体主体方面来说,由于个体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自身经历不同、生活体验不同、自身立场不同,这就会造成个体主体对社会的认知、对社会价值的需求各不相同,因而个体主体对于社会的价值评价也就各不相同。对于同一种社会现象,不同主体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结论。但这些评价结论对于不同的个体主体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个体主体对于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1]

个体对社会评价的不断进行,最终形成不同个体主体之间的相互评价。这是个体对社会的评价不同于任何其它认识形式的特殊性方面。如果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来说是有价值的,即社会对于个体来说是有价值的,那么价值评价主体(个体)说价值客体(社会)好,那么这就是符合价值评价关系的,就是一种合理的评价。

但是,这种评价的合理性并不仅仅由某个个体主体说是合理的就是合理的来最终决定,个体主体要发挥对社会的作用实现自己的评价,就必须获得社会上其他个体主体的认可。这就出现了两种评价的相遇情况,就需要对两种评价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一个个体主体的评价必然受到另一个个体主体的再评价,另一个个体主体的评价又会受到其他个体主体的再评价。在这种相互评价的过程中,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只能是一种具有相对合理性的评价。[2]

三、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达到合理性的方法论原则

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达到合理性的方法论原则是要坚持情与理相统一的原则。个体对社会的评价之所以合理,就是因为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具有合理智与合情理的内容,是合情理与合理智的辩证统一。

首先,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达到合理性就必须合理智。个体在对社会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需要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以一定的标准为基础来作出评价。从对价值目标的选取,到评价标准的建构,再到根据评价标准对社会价值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这就是个体主体对社会价值的理性追求过程。个体主体对社会价值的理性追求、对自身价值体系的建构,都是为了把个体所在的社会按照个体的价值需求不断推向前进。

其次,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要达到合理性还必须合情理。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又毕竟是个体主体对社会对“我”、随“我”、为“我”的一种价值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必然会融入个体的情感、意愿、理想、信念等,这些情感的东西是个体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东西,是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必然要求。个体对社会的评价如果不能符合自身情感的需求,就不是个体发自内心的符合个体需要的真正的评价。

因此,在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活动中,不仅有个体主体对社会价值的理性追求和价值建构,同时在价值追求和建构的过程中也会融入个体的情感、愿望等,这就需要在个体对社会的评价过程中,将情感与理智统一起来,使评价的结果既合情理又合理智。[3]

情与理是个体的精神的两个内在方面,个体对社会的评价之所以涉及“情”与“理”不仅因为它们是个体所必须的东西,而且因为“情”与“理”在现实社会中的不同结合会直接影响到个体和社会的发展。

一般来说,在社会生活中,情感是人性的需要,效益则是理性的需要,这两个东西的不同结合反映着社会与个体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特点。原始社会至封建社会,总体上是一个低效益、高情感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物质生活较为落后,但丰富的情感型的精神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高效益、低情感的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是以牺牲个体的情感为代价的,个体与个体之间除了金钱关系以外,没有了丰富的情感世界。

现代社会的评价事实则是高效益、高情感。这是因为,第一,现代社会是一种高度合理化而又开放的结构性社会。现代社会要求的是一种普遍可接受的规范和操作程序,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第二,但是,现代社会又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理性化、制度化的社会,现代人类对情感的要求也更高,而且,现代社会的发展,也的确为个体进行广泛的情感联系提供了某种保障,个体的尊严感、自由感、美感、道德完善感与个体的理性同时发展。因此,作为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来讲,它没有理由不反映个体在当代社会条件下的高效益、高情感的要求。也就是说,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作为以个体自身的发展为目的的规范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合情理与合理智的辩证统一。

但是,在个体对社会的评价中并非任何时候个体都能做到“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有时候往往会出现合情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情的情况。这与其说是一个问题,不如说是一个难题。“问题”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解决,“难题”的最终解决只能是生活和实践。其实,个体所遇到的类似“情”与“理”的矛盾还有很多,甚至个体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因此,对于“情”与“理”的矛盾,个体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步地、具体地、有限地解决。对于个体来讲,当且仅当他面临“情”与“理”的分裂而不能兼顾的时候,就只能选择其一了,引用孟子的话来讲,他的合理性选择就是“天下有道以道殉身” “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对于一个社会来讲,当“情”悖于“理”时,以“理”节“情”为合理的;当“理”窒息“情”时,解除“理”对“情”的压制是合理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是对个体评价的一种目标性要求,这种合理性要求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既要合理智,又要合情理。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总是难以达到合理性。由于个体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评价结论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不同个体对社会的评价的合理性只能是相对的合理性。这种相对合理性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必要性。要想达到评价的合理性,就要坚持合理智与合情理的辯证统一。但并非任何时候个体都能做到“情”与“理”的统一,当“情”悖于“理”时,就要以“理”节“情”;当“理”窒息“情”时,就要解除“理”对“情”的压制。

参考文献:

[1] 项久雨.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合理性[J].思想教育研究,2003(2):12- 15.

[2] 张理海.论社会评价的合理性[J].哲学研究,1999(8):24-31.

[3] 张宇明.思想政治工作价值评价科学化特征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03(1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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