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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改革现状与问题研究

2020-09-12沈月妹

文存阅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改革

沈月妹

摘要:基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公平发展的宏观背景之下,如何通过个税改革,完善税制以及设立合理的收税标准,成为提升我国新个税实施水平的关键。本着“高收入群体多纳税、中等收入群体少纳税和低收入群体不纳税”的纵向公平原则和“相同经济水平群体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原则,分析此次新个税改革将带来哪些减税福利及存在哪些影响税收公平的因素,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成熟模式,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深化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建议,实现税收公平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新个税法;改革;税收公平

一、新个税法改革的现状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截至目前历次修订中改革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个税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扣减费用标准,空前。

二、新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隐藏分散,不容易被监控

市场经济成长的情况下,居民收入的途径数量也增多了,收入的源头变得越来越巧妙并且种类繁多,框架变得也越来越充足了。只不过,种类增多的情况导致税源越来越隐蔽,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进行区分,很难开展有用、恰当地监管。居民的收入能力由于收入途径与形式的繁多获得增强,然而这也大大增加了税收明细的困难。

(二)税制要素不佳,不容易体现公平性

1.税基设计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有应税收入和费用扣除两方面决定。虽然在这次新个税税改中,对税基确认有了很大的调整,特别是在费用扣除方面,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几个可供探讨完善的地方。

(1)收入确认方面:一是现行个税法在实行过程中,对企业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归投资者所有的税后留利部分不征收个税。二是养老金两头免税不合理。目前我过的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组成。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现行的个税政策是个人缴纳部分在缴纳时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计算个税税基时扣除的,等到法定退休年纪,领取养老保险时,该部分领取款收入也是免个税的。(2)费用扣除方面: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费用扣除方法主要有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综合扣除法、据实扣除法。但是从公平的角度看,据实扣除法是最贴近实际的、最能体现实际税负能力的,更倾向于公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据实扣除法的征纳成本是最高的。在具体的费用扣除方法的选择上,我们需要考虑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组合。

2.税率存在的问题

税收作为再分配的手段之一,直接影响资源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税收制度的设计是研究如何对初次分配后的劳动成果进行再分配,其中,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充分发挥其再分配职能,税率制度设计起到关键作用。在建立健全税收制度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内部税率结构的有效性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税率模式的选择、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累进税率级距的大小、不同类所得税率的设定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税率结构设计的不合理是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最新的个税税率设计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综合所得的边际税率过高。二是综合所得的累进级距大小有待进一步调节。

3.征收方式存在的问题

从各国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模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分类所得税制,该税制模式更符合效率原则。综合所得税制,该税制模式更符合公平原则,其优缺点亦并重。

经过此次个税改革,我国个税的征收方式从分类计征制过渡到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方式。这一计征方式的改变大大提高了新个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也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但是目前我国个税综合所得只包括四项内容,综合计征的涵盖面不够广,相对的目前适用分类计征的内容过多,在促进税收公平上还有待提高了空间。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税的意见建议

(一)明确目标定位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具有税负不易转嫁、富有弹性和累进性等基本特征,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能。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多数国家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其定位主要在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上面。我国1980年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开创之初是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多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围绕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调节职能来展开的。由于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的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和间接税双管齐下改革才能真正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确定了个税税制开设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再分配,实现公平的大原则下,我们应从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来作为个税改革的理论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税制要素

1.个税税基的优化建议

由前文的分析得出,我国个税税基在收入确认方面和费用扣除方面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在收入确认方面,应该把目前两头都减免的收入在某一环节纳入应税收入。比如上文列举到的养老保险收入,应该在缴纳或领用的某一环节纳入个税应税收入,笔者建议在领用环节纳入应税收入中。在费用扣除方面,上文列举到的目前专项附加扣除在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几项的实操上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2.个税税率的优化建议

我国个税累进税率级次、各级次间的级距、最高边际税率都有进一步调节的空间。笔者认为优化的税率表应维持较低的最低边际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目的是为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高收入者应税所得实行有效的高税率,最大程度上发挥税率结构的整体有效性。所以笔者建议把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5%,与国际平均最高边际税率相仿。把生产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并把该税率表的级次定为5级。对前面几级的级距进一步的拉大,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享受低税率。

(三)个税征收方式的优化建议

目前新个税法我国个税征收方式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但是目前歸类到综合所得的项目有待进一步调整,在综合所得还是分类所得的归类上,目前的四项综合所得范围不够全面,我国个税税法目前把四项综合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都使用累进税率制,但是两者的使用税率表不一致,不利于税收的公平。笔者认为应该把生产经营所得也纳入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税率表。尽管提供劳务的方式和获取收入的形式不尽相同,但本质上都属于纳税人的勤劳所得,即主要通过劳动这一生产要素获得收入。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所得来源的性质和收入的高低制定税率标准,在所得共同来源于一种生产要素时,应该将它们统一划分为综合课征的范围,仅就收入的高低区别税率水平的高低。与此同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由于对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不同而引起的替代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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