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的法律剖析

2020-09-12钟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8期
关键词:契约身份

钟佳

【摘 要】“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将中小企业与银行“点对点”融资,拓展到由多个中小企业组成信用共同体与银行“面对点”融资,依靠其信用聚合功能,形成了一种优惠共享、风险共担的信贷机制。它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显著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也存在诸多风险。因此,需要厘清“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的优劣势,阐明“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倡导以契约到身份的回归及信用共同体成员间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来更好地规避信用共同体可能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共同体;权利义务关系;契约;身份;有限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8-0143-0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小企业成长,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共识。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差、资金薄弱、信用状况不透明、筹资能力差,银行贷款又对“安全、流动、效益”有着严格要求。二者之间存在的冲突直接导致了在传统信贷模式下,很多中小企业受自身条件限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从而限制自身发展。面对此种情况,经济学界提出了中小企业应当组成信用共同体进行融资。实践证明,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现有文献多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构建数据模型来论证信用共同体推广的重要性,少有文献从法律角度分析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拟从法学角度构思,分析信用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需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建时所需注意的法律问题、组建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信用共同体的安全性和紧密性,促进信用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

1 “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优劣势分析

信用共同体贷款,亦可称为联保贷款(The Credit Guarantee Cooperatives),最早由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开创和发展。即将有合作意向及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集合起来,聚合各成员的信用与银行进行借贷活动的利益共同体。具体而言,是指由商业银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市场管理机构等共同组织协调有资金需求、信用程度高、经营管理好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加入组成的,具有融资担保互助职能的组织或联合体;是商业银行对信用共同体的单个成员发放贷款,信用共同体进行信用担保,其他成员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彼此之间相互监督约束的一种信贷服务方式。信用共同体的发展,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显著优势,但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1.1 优势分析

(1)有效缓解逆向选择。传统信贷模式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信息不透明,会造成银行在与单一的中小企业进行“点对点”借贷时无法准确获知企业的相关信息或搜寻信息成本过大,银行出于担心出现逆向选择风险而拒绝给而中小企业贷款。但在“信用共同体”信贷模式中,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使得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组成信用共同体时,一般都会倾向于选择那些生产经营能力稳定,信誉良好且风险较小的企业作为其合作伙伴。由于将高风险和低风险者放在一个团体中无法对双方都有利,它只能激励同类借款者走到一起,这样就会使共同体成员基本上都是同质的,而且由于其社会联系密切,共同体成员获得彼此间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相对于传统的信贷模式而言会更加容易,可以使拥有有效信息的成员通过自我选择形成同类团体而将最终形成的结果传达给贷款方,这能够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风险。

(2)有效降低道德风险。“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存在一个显著特点:一旦某一成员违约,其他成员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这种连带责任的存在,共同体成员面临的违约成本会比个体单一贷款违约成本高,因为他们不仅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也需要对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负责。这就使得信用共同体成员间会主动进行横向监督,有效降低因某一成员隐藏自身不良行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及贷款偿还率。由连带债务激发的横向监督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展过程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一是连带债务所激发的团体成员之间的横向监督会提高贷款使用者的产出水平。负有连带债务的共同体成员相互间会提供有效信息,甚至为其他成员提供某种支持或援助,或者阻止团队成员间高风险项目的实施(Morduch,1999)。这些行为无疑有利于提高整个团体的产出或降低风险损失,提高贷款的正确使用的概率和效率,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了贷款的偿还率。二是连带债务迫使共同体成员共同承担还款风险,风险在团体成员之间的转嫁可以提高整个团体的贷款偿还率。

1.2 劣势分析

(1)成员间横向监督成本大。尽管在信用共同体中,成员之间密切的横向监督关系能够有效缓解逆向选择问题,但是横向监督的成本总会存在且会随着信用共同体的扩大而上升。在一个信用共同体中,如果某个成员为了自身安全发展,要对其他所有成员进行有效监督,这就会促使该成员不得不放下自己手头的部分工作,花费时间、指派人员去进行监督。如果处于此种情况,该成员基本上已经从一个横向监督者变成了纵向监督者,银行的监督成本转移到该成员身上,反而会对成员的发展壮大产生抑制作用。

(2)“一损俱损”机制形成风险溢出效应。信用共同体的最大缺点就是风险不易分散,譬如在行业协会联保模式下,参与信用共同体的成员会相对集中于同一行业。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得这类企业组成的信用共同体面临的风险具有一定的扩散效应,信用风险从一户扩展到整个联保小组,一个或几个借款人出现问题后,影响其他借款人的正常还款。特别是在互助联保的模式下,风险的扩散会导致一个企业面临多笔不应有的债务,资金链的断裂很可能会给整个行业或区域的经济带来极大损害。

2 信用共同体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探究

共同体成员作为利益相关的合作伙伴,面临为他人还款的风险。所以必须在信用共同体成立之初明确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及所需承担的义务,以此规范自身、监督他人的行为,促进互利共赢。

2.1 成员之间的重要权利分析

(1)利用共同体信用申请贷款的权利。享受信用共同体的信用聚合成果,申请融资贷款是信用共同体成员组建信用共同体的主要目的,也是信用共同体作为信用聚合体的本质要求。如无法利用信用共同体的信用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共同体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申请贷款权是各成员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利,除非在信用共同体合作协议中作出明确约束,否则其他共同体成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

从具体意义上讲,申请贷款权是指当某一共同体成员有融资贷款需求时,有权利用信用共同体信用向银行申请贷款,这应当是一种既得权,源于其共同体成员的主体资格和地位。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自由使用贷款资金的权利。贷款資金即为共同体成员向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成员企业在不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前提下,应当有权自由使用该项资金,其他共同体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

首先,信用共同体是一个为了便于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进行借贷活动而建立的利益共同体,并不是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联营”,因此各成员企业仍然享有自主处理企业内部事务、自主决定企业运营、自主运用企业资金等“主权”权利。再者,融资所得资金流向在某种程度上会涉及商业机密问题,信用共同体成员经常是某一产业或某一行业企业的聚合体,融资所得资金用途可能会暴露成员企业的投资方向、项目研究方向、项目研究内容等核心商业信息,如果一旦被同行知晓,可能会影响成员企业的市场盈利和企业发展。所以成员企业通过信贷活动取得的贷款,应当可以自由使用,自主决定所得资金“用在哪”“用多少”“怎么用”,而其他成员企业不得指手画脚,干预企业的自主运营。

当然,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并不是说获得融资的成员企业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所得资金,成员企业还是应当确保贷款所得资金用于企业建设和发展,不可以挪为他用,否则会加大信用共同体其他成员的风险。

(3)自愿退出信用共同体的权利。信用共同体作为一个自愿加入的组织,有成员进入,也会有成员退出。因此,在信用共同体成立之初,应该明确各成员企业有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信用共同体。例如,企业自身做大做强,拥有了足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的自有资产时,可以不再享受信用共同体的信用聚合功能,减少融资风险,选择退出信用共同体;又或者出现了与其他成员企业不和的情况,为了维护信用共同体的人合性,选择退出信用共同体。

(4)监督权。信用共同体组织是为各个成员企业提供融资信用的组织,具有极强的人合性特征,各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维系着整个信用共同体的有效运行。但各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承担“一损俱损”的连带风险,如果对各成员企业的借贷行为没有任何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约束各成员企业行为,在“利益至上”的市场经济中,很容易导致某一成员企业损害其他成员企业的利益,产生商业道德风险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从制衡的角度来看,应当赋予成员企业一定的监督权利。

成员企业监督权的行使应当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监督成员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订立还款计划,并监督还款计划的完成情况。成员企业的还贷情况关乎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决定其他成员是否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能否满足自身的信贷需求。所以任何成员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都应当出具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还款,而未贷款的成员企业则需监督贷款企业的还款计划是否可行、贷款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计划还款及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的原因等。二是监督成员企业所获贷款的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企业生产建设。基于成员企业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主权”范围,各成员企业有自由支配贷款所得资金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其他成员企业不可以在正常范围内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尽管信用共同体成员之间彼此熟悉,但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存在,信用共同体很有可能成为某些成员企业经营管理人谋求自身利益的来源。由于公司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如果一旦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以公司名义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通过各种隐性手段用于个人使用,在出现违约情况时,银行和其他成员企业都只能向公司追责,如果公司财产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银行势必要向其他成员企业追究还款责任,这对于成员企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信用共同体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确保每一笔财产不被挪用,保证每一笔财产用于企业的正常管理经营。

2.2 成员之间的义务关系

(1)出具真实信用状况义务。“信用共同体”信贷模式的一个极大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缓解逆向选择,成员会根据各成员的信用状况、风险状况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其中最关键的是各成员的信用状况。基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合作模式,任何成员企业都不希望和信用状况不好的企业合作,因此每个成员都应当按时、按阶段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以便相互间选择合作伙伴,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信用共同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信用共同体的质量,促进信用共同体贷款的持续发展。

(2)缴纳联保基金的义务。联保基金,即担保基金,是信用共同体成立之时,为了降低各方的风险,需要成员企业缴纳的不低于某一比例的联保基金。一旦发生违约,银行可以扣划担保基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各成员企业需在信用共同体成立之初,履行足额实缴所应负担的联保基金的义务,且不得支取。为了更好地管控风险,还应约定信用共同体的联保基金出资必须是货币、足额出资,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缴纳。

3 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3.1 成员选拔:“契约到身份”的重构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梅因认为身份是对人格的一种限制,断言根据自由契约而运行的社会,必然优于根据身份而建构的秩序。

但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交易和合作往往在并不熟悉乃至陌生的人之间进行,由于陌生人之间的不甚了解,尽管有意愿签订契约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各方固然希望从交易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但显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签订契约的任何一方自然希望契约能够有效实行,都不希望自己签订的协议被对方任意违反。因此,契约得以发生和较好维系的两个重要条件:当事人相互之间要么拥有很高程度的了解和信任,明确知道其他当事人执行契约的可能性非常高;要么拥有一个强大的外在强制力量,确保契约得到执行。但是陌生人之间交易想要对彼此了解和信任,需要通过多方位的信息搜集,耗费的信息成本大,而且基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收集到的信息也可能是片面的。再者,即使有外部强制力量的加持,公权力的规制也不可能囊括契约的方方面面。如此一来,即使出现违约,单纯依靠契约维系的各方主体违约成本也较低。这个契约失败了,大家可以轻松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签订新的契约,只要不处身于“熟人身份”的圈子中,也没有人知道你曾经做过什么。面对这些因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而引起的种种问题,契约显得力不从心,就需要完成适度的身份回归。

信用共同体成员作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捆绑体,势必要做好合作成员的选拔工作。Zeller(1998)曾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社会团体贷款活动中,发现社会联系越强则偿还率越高,因此,在信用共同体成员选拔过程中,成员之间具有某种纽带关系,更有利于信用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正如在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每个孩子都是在家人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大家彼此之间知道哪些人诚信可靠,可以放心和他合作,哪些人狡诈油滑,和他合作的时候必须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信用共同体成员之间也应该具备类似的纽带关系,比如要求各成员企业之间存在家族或者乡邻关系,在这种纽带关系下,一旦某个成员企业违约,将会产生巨大的违约成本,正是因为大家都是“熟人”,所以失信成本高,除去金钱债务以外,还将面临极大的道德压力。如此形成的“契约+身份”的双重保障,更有利于提高贷款的偿还率,降低信用共同体和授信人的风险,促使“信用共同体”信贷模式得到长远发展。

3.2 合作协议签订:规范有效

(1)成员之间必须达成合意。合意是契约关系达成的首要条件,作为在未来将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体,将会承担极大的风险,因此各成员必须明确每个企业成员是否都有信贷需求、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自身切实的利益需求及将会面临的风险后果,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清晰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在此前提下,达成“通过信用共同体获取融资资金,愿意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合意。

(2)签约人必须有明确授权证明。各个参与信用共同体的企业,在签订信用共同体合作协议时,代表企业签约的代表人(或代理人)需有明确授权证明,以避免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发生,造成企业背负无关债务。其他成员在此过程中也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如果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即便后续可以进行追偿,但会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的占用,故应当在源头予以控制。

3.3 违约责任承担:明确成员仅承担有限连带担保责任

信用共同体模式下,对于银行来说,信贷风险大大降低,因为如果一旦出现某个成员违约,其他成员均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成员企业来讲,这种连带责任可能对其造成致命打擊,甚至会形成风险溢出效应,影响到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在这里需要明确在如今的“信用共同体”信贷模式中,企业成员在此过程中对授信人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连带责任。

一是共同体成员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这主要出现在互助联保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中,各共同体成员对每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现存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类似。若其中某一成员无法按时还贷,银行有权按照担保协议向企业成员中任何一个或数个要求其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如此一来,最大化地保证了银行的利益,银行的信用风险得到了控制,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对银行的吸引力,更有利于各企业成员后续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各企业成员却承担了过高的他人违约成本,尽管各企业成员可以事后追偿,但如若违约成员面临破产风险或已经破产,各企业成员的事后追偿权在执行阶段也很难行使,很难挽回自己的利益,更有甚者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自己的企业出现经营危机。

二是以最高贷款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连带担保责任。有限连带责任主要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在面对外部债权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信用共同体信贷融资模式中,如果一味地将利益归到金融机构,把风险落到企业,这样的信用共同体是无法维系的,因此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考量,不能完全把风险转嫁给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企业作为一个经营风险的企业也应当分担部分风险。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应当明确信用共同体成员在面临某一成员违约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时,仅以金融机构授予其最高贷款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若成员在贷款活动中作为连带还款人,承担连带保证风险,将会过分加大借款企业风险,而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对中小企业发展更为有利。为此,应当明确共同体成员在信用共同体信贷活动中,仅对其他成员债务承担有限担保责任。

参 考 文 献

[1]符英伦.关于信用共同体的构成与运作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12):352.

[2]黎智俊.关于构建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的博弈分析——基于传统模式与共同体模式的比较[J].征信,2012,30

(4):48-52.

[3]Morduch,J.The Microfinance Promise[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9,37(4):1569-1614.

猜你喜欢

契约身份
假如你和孩子互换身份......
关于“take”的其中身份
如何培养学生的现代契约精神
跟踪导练(三)(5)
妈妈的N种身份
身份案(下)
契约精神在国企成长未央
群体认同调节下的心理契约破坏对员工满意度的影响
卖地的契约
放松一下 隐瞒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