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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新闻报道中部分伦理失范问题

2020-09-10费一凡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失范

摘 要:犯罪新闻报道中部分伦理失范问题是学术界与实务界长期关注的热点研究命题。本文分析犯罪新闻报道过程中涉及的两种失范问题,并试图将“无知之幕”理论引入犯罪新闻报道中部分伦理失范问题,以期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无知之幕”;犯罪新闻报道;新闻伦理;失范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02-0067-01

一、前言

长期以来,犯罪新闻以离奇、刺激、血腥、暴力等特点,不仅吸引着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也是新闻从业者挖掘的“富矿”。美国一所大学调查显示,犯罪新闻的报道率颇高,在我国,犯罪新闻也深受记者、受众的追捧。但由于相关法制的不健全、新闻从业者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犯罪新闻报道往往也是新闻伦理失范的重灾区。本文分析犯罪新闻报道过程中涉及的两种失范问题,并试图将“无知之幕”理论引入其中进行讨论,以期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犯罪新闻报道失范问题

(一)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二次伤害

米切尔·斯蒂芬斯在《新闻的历史》一书中写道:“很多新闻都关注公众生活,但犯罪新闻不仅能让记者讨论私人生活(像印刷传闻一样),还能让记者透过当事人的公开表现讨论类似‘放纵的欲望’‘愚蠢的淫荡’等主题。凶手与受害者失去了所有隐私。”[1]

面对重大刑事案件,公众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往往十分关注。与此同时,案件的详细经过、作案手法以及涉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等也是公众渴求的对象。新闻报道出于迎合受众抑或是抢发独家新闻的考虑,往往过度挖掘涉事人的个人隐私,试图寻找独一无二的亮点趣味。就像《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所说的,“罪案会引出其他各种有趣的故事”,似乎罪案为窥视隐私提供了合理的借口。[1]

当媒体和公众过度聚焦当事人的隐私时,不可避免会对他们及亲人造成二次伤害。例如,2013年5月12日的济南8岁女童被性侵一案,齐鲁网刊登了题为《济南警方披露八岁女童失踪案细节 死前曾遭猥亵》的报道,公开了孩子的照片、姓名、案件细节,并配上家人痛不欲生的照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记者披露受害女孩的信息已属违法行为,对于女孩亲属轰炸般的采访更是往悲痛的伤口上撒盐的行为。又如,2018年1月,澎湃新闻和《新京报》相继报道“寻找汤兰兰”,将一场14年前牵涉家族式性侵的事件再次引入公众视野。报道中将“汤兰兰”幼时的照片和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引发网友对媒体操守的热议。这样的报道不仅侵犯受害者的隐私,而且可能导致当事人身份的泄露,造成二次伤害。[1]

(二)新闻被主观感情左右,背离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原则

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很难撇清个人的主观感情,有的报道正是因为笔尖有情才有血有肉,但这并不适合所有事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最近几年不少媒体在报道恶性事件时,出现了“悲情化”“煽情化”“民粹化”的倾向。这种被主观感情裹挟的新闻,背离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利于舆论引导,有时甚至是对法律的漠视。如唐慧一案,各路媒体无论在版面还是行文中都表现出明显的偏向,将唐慧塑造成一位“英雄母亲”“上访妈妈”“悲情圣母”等极具正面的角色。而唐慧利用激烈的手段博取媒体和政府的关注,10余次在法庭上长时间大吵大闹阻碍司法办公,多次撒谎骗取重视等这些负面的信息都被完全维护和支持唐慧的媒体过滤掉,报道无一不打悲情牌。公众在媒体的暗示下,舆论成一边倒状态。相比唐慧的高曝光,事件另一方的涉案人及其家属、永州政法机关却一直很少被采访。又如,2009年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关于夏俊峰及其妻子和儿子的新闻报道铺天盖地,公众无不将同情和悲悯投向杀人者夏俊峰,呼吁免除其死刑,而两名被害的城管却被遗忘了,也几乎听不到城管部门及其家属的声音。

三、“无知之幕”理论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在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契约时,最理想的状态是每个参与者从生活中的真实情况退回到一个消除了所有角色和社会差异的隔离物后面的“原始位置”。在“无知之幕”后面,每个人都被当作平等的社会成员,没有人知道自己走出“无知之幕”后将怎么生活。

为了在“无知之幕”背后订立契约,人们需要知道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了解有关人类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同时他们还试图最大可能地发展善的观念。从“不知道”来看:第一,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第二,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赋(智力、才情等);第三,他们不知道自己“善”的观念,即他们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值得追求的东西;第四,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2]

因为没有人知道自己从“无知之幕”后走出将面临什么样的生活,所以人们在契约制定时会更多地保护弱小一方的利益,以避免“无知之幕”拉开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在“无知之幕”后,每个人都是消除社会差异的平等个体,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会以更加公平的角度追求正义,即“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是谁的时候,才能清楚什么是正义”。

四、“无知之幕”理论对犯罪新闻报道的映射

(一)更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報道犯罪新闻时,记者可把自己置于“无知之幕”后,将新闻报道作为制定契约的过程。谁也不知道自己走出幕后将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施暴者一方或者受害者一方。试想,当幕布拉开时,你发现自己是施暴者的亲属,你愿意看着自己的信息被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一举一动都被无限地放大,从此你只能背负着不该承受之重的骂名,隐姓埋名、胆战心惊地生活吗?再或者你是受害人的家属,你会愿意在承受丧亲之痛之余还要面对媒体冰冷地追问吗?因此,在面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幕后摒弃社会角色的人会更加谨慎地报道,在满足受众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源隐私权之间思考均衡,面对相关的人能多一份理解和尊重,设计出更加合理的采访方案。[3]

(二)尽可能客观公正地报道

在“无知之幕”后,每个人的社会角色都被隐去,因此人们的观点不会被来自真实身份的立场或偏见裹挟,而是会从多个方面、更加公平正义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记者在报道犯罪新闻时,如果将自己置于“无知之幕”后,就不会轻易地屈服于任何一种力量的影响,譬如个人被激荡起的各种情感,商业追求的卖点等,因此涉事人双方的声音都能被公平地聆听,事件能以更加全面客观的姿态呈现在读者面前,而不是陷入偏袒任何一方的叙述陷阱。

五、结语

诚然,“无知之幕”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它能让我们在面对新闻伦理困境时更加理性地思考,科学地作出选择。当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若能在此知识程序下多加思考,或许能更加客观理性地作出公正选择,设计出最佳的报道方案。

参考文献:

[1] 米切尔·史蒂芬斯.新闻的历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2-67.

[2] 展江,彭桂兵.从中庸之道到“无知之幕”:四种媒体伦理理论评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06-144.

[3] 陈田雨.灾难报道中的伦理困境刍议——基于罗尔斯“无知之幕”理论的分析[J].采写编,2017(04):68-69.

作者简介:费一凡(1998—),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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