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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0-09-10许筱然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

许筱然

摘要: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在基层司法资源上的配备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的审判力量严重缺乏,不但会对审判机关在案件结案率上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司法为民的落实及社会稳定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要重视基层司法资源配置在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多项措施进行不断的完善,筑牢基层司法的基础,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关键词:基层司法;审判力量;完善路径

一、基层司法资源以及审判力量不足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司法资源存在的不足

司法资源其实就是指司法机构、司法人员以及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财政保障资源等各种形式共同组成的社会资源。现阶段在基层当中,司法资源表现出一定的短缺。例如:在县、区等基层司法资源的配置当中,在西部、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偏僻地区的司法资源配置中存在严重不足,表现为在基层中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存在人员力量上的严重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律师、公证、基层司法助理以及人民调解人员等,都还有着较大的短板。首先就是在机构配置不齐,除了一些基础依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外,其他的相关配套的纠纷解决组织,譬如调解委员会以及司法所等,基本都是徒有虚名。其次,在司法机关当中其司法人员在数量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无法满足工作实际的需要。再次,在基层中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也不满足相关的要求,并且因经济欠发达,还缺少各种高素质的后备人才来对司法队伍进行补充。最后,基层司法在财政经费上也缺乏一定的保障。基层往往经费保障不到位。

(二)基层审判力量存在的欠缺

首先,基层的法院承了全国85%以上案件的裁判工作。主要一审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都会集中在基层法院进行受理,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增加,案件的数量也会持续不断的增长。而目前审判员人员采用的员额制是依据几年前的案件调研数据确定的,目前尚无增加调整规定,故员额法官数量长期保持不变,而案件数量却成倍增长,使受案数量与审判力量严重不匹配。其次非审判人员的占比过大,大多数法院从事一线案件处理的审判人员严重少于非审判员人员,内设机构越改越多,如原本仅有一个办公司进行保障工作,后因司法改革,反而增加了综合办公司、司法行政办公室等,人员反而成倍增长。挤占了司法资源,导致五加二、白加黑的办案模式,近年来,加班猝死的法官屡屡见诸报端,也从侧面反映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基层存在司法资源不足的原因

(一)司法资源配置不满足向基层倾斜的要求

国家建设的基础就是基层,只有切实将基层的司法资源配置以及审判力量做出有效的调整,才可以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然而在实际情况上,越往上层,经济越发达地区,其司法资源的配置也就越高,不但人员编制多、机构齐全,而且在财政上也有着充分的保障。對上层的司法资源配备的充分保障,在理论上是能够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但如果基层的司法基础扎不牢或者是做不好,也将会对依法治国的根基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司法机关在人员配置上不够合理

当前,在基层法院中仍然存在着非审判业务活动多、非审判人员多以及非审判业务机构多。这三“多”不仅会对基层法院以及其他基层司法机关带来严重的编制不足困境,还会添加更多内部人员配置不满足司法机关职责要求的问题。在法院内设机构当中,有很多的政治机构、后勤机构及其其他非审判业务机构。由于在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上的增加,就需要在审判一线中对审判力量中进行抽调,从而挤占一定的审判力量。再加上上级机关经常抽调法院中的干警去参加各种社会上的工作,也对法院的审判力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完善基层司法资源不足的路径

(一)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改革的重点

首先,要对法院的工作重心做出有效的明确,集中力量将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落实,避免审判力量出现分散。其次,还要对基层法院机构当中臃肿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解决,对于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机构以及非审判业务机构做进一步的精简,将法院干部全都调动到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并将其合理的安排到各个审判庭当中,这样就可以让基层法院拥有足够的审判力量来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从而就能够让结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再次,对于员额制,要结合具体的状况,来对员额编制进行合理的增加,让更多的法官可以参与到第一线的办案当中。最后,要对法院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为员额制法官的办案配备足够的辅助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做好各种辅助工作,这样就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多的精力来对案件进行审判。

(二)对基层司法工作的经费要给予全面的保障。

如果没有足够经费来对司法工作进行全面的保障,就无法对基层司法的工作效率问题展开良好的解决,同时也会对依法治国的进程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基层司法经费当中,不但要让员额制的法官在薪酬上拥有一个较高的水平,还要让其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薪酬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对于基层司法人员在培训经费上也必须给予全面的保障,借助良好的培训,就能够让基层的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律师、公证员、调解员以及治保员等各种人员的专业素质获得极大的提高,从而就可以满足新时期在业务上提出来的要求,使基层司法工作顺利开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改革中、高级法院的员额入额方式及岗位轮换制度

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推行法官与检察官轮换制就可以让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以及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力量在业务水平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还可以在制度上来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针对我国的国情,可以在省级或市级的地域内来实行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异地轮换,向经济不发达的基层倾斜。目前高级法院已经不能直接入额,故可予以借鉴,在中级法院、检察院也不直接入额,而从基层法院遴选,这样基层人员由上升通道,才有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素质的动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目前并未得到有效的改革,还需针对现有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更完善的司法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基层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及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20(05):112-113.

[2]李鑫:《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司法资源分配问题研究》,《学术论坛》,2015 年第2 期。

[3]白彦:《司法公信力流失问题研究——以基层法官角色定位为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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