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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020-09-10张苗苗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

张苗苗

摘要:目前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发展,与市场经济有关的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也必须加快速度,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股东有限责任是保护善意股东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在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制度,二者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疑是债权人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提升商事主体投资热情、繁荣社会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公司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独立的财产,股东仅在其出资或认缴的股份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005年《公司法》首次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在本质上突破了原有的规则模式,其新颖性使人耳目一新。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一,公司股東实施了滥用权利行为(具体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业务混同等);其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主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债权);其三,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是由于股东实施权力滥用行为造成的;其四,股东主观具有故意,如果股东没有恶意,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是客观原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正常经营风险)导致的,该结果则不能归责于股东。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最主要的就是判令恶意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其次,“法人人格否认”就事论事,并非永久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非使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在个案中被否认人格的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再者, 法人人格否认实行“一案一否定”。否认公司人格的个案判决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既判力,并不当然适用于涉及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诉讼。

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判断对象与判断时点

(一)小资本公司应以注册资本作为判断对象

我国2013年修改《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因此实践中容易出现“一元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几千元,几百元甚至几十元,将这些注册资本比较低的公司称为小资本公司。为确保公司能长期经营下去,在成立之初,出资人应根据其经营特点、市场效益、运营风险来判断要投入的注册资本。

(二)认而未缴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以认缴资本或实缴资本作为判断对象

认缴而未实缴,可区分两种情况:

1. 认缴的股本较高。对于这种公司,由于其注册资本明显超过股东所能承担的能力范围,在讨论出资期限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例如,甲打算开一家麻辣烫,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为8亿元。基于该种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两种类型的请求权:一种是侵权请求权,因为股东没有承担实缴资本的能力,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利用债权人的不知情,设立较高的注册资本,实施欺骗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债权人可以试图主张侵权请求权;另一种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滥用权力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认缴的资本并非过分高,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股东认缴的期限过长,如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5年,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为7-8年。通过数据表明,认缴期限过长的股东显然缺少实缴的诚意,这种情形与上述设立较高的注册资本如出一辙,带有主观恶意。在公司开展业务、担保债权人债权中能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实缴资本,此时由于股东认缴资本期限过长,公司依然不能顺利实现资金流周转,实缴资本已然可望不可即,所以不存在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问题。

另外一种是股东的认缴期限并不长,但是股东逾期不交纳。此时不能一刀切认定股东主观恶意,应综合其他方面考虑:一是看股东不缴纳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股东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因为出现客观情形,如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周转不开等原因,则情有可原,可以倾向于注册资本为判断标准;如果股东是故意为之,在有充足的资金届期而不缴纳,则可以实缴资本为判断标准。二是慎重启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因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在股东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赋予债权人直接对股东主张请求权。

(三)资本显著不足时应在公司注册时或者股东实缴时为判断时点

公司债券人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应在其债权受到严重损害之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以体现在公司从成立到注销整个运营过程,但不应该仅以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判断资本是否显著不足,毕竟市场经济多变,公司运营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若以注册资本判断资本显著不足时,应在公司成立时为判断时点;若公司变更资本如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应评估变更注册资本时公司所能承受的经济风险和负担,以公司变更资本时为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时点;若股东实缴资本时,没有出现资本显著不足,在之后出现经济滑坡,资本显著不足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因此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四、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

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给出确定的判断标准,相关学者对其认定也作出些许阐述。

现行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一方面有利于创业者跨入市场门槛,但一方面增加了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确认法人人格否认的难度,因此,公司债权人要想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并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律上较大认可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多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包括公司名誉、财务数据、市场行情等。

第二,否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满足其构成要件,不仅是我国要求严谨,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也是类似规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这种混同不仅包括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的混同,还包括办公地址、办公用纸、电话或传真号码、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的混同,即通常所说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第三,法律赋予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多种救济途径。若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应尝试寻求多种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不同,对债权人带来的利弊各有不同。比如债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请求权,或者就股东侵害其合法权益主张侵权请求权,否认法人独立人格,但是此请求权的缺点在于,我国审判实践中很少以侵权请求权为基础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一大考验,接受度比较低。除此之外,公司债权人还可以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合同法中的代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恢复其受损害权利。

参考文献:

[1]刘俊海.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2011(8)19,18,18.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40-144.

[3]朱慈蕴.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4, 171, 128,83,95.

[4]石少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 当代法学,2006(5):6,84-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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