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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

2020-09-10李波 熊光卫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

李波 熊光卫

摘要:大数据时代已经全面到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好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归纳个人信息内涵特点,梳理现状分析不足,以期引起重视,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关键词: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已经全面介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挑战,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共享和内容安全等方面,都存在风险。也因为密切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对此进行规范,不利于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进行保护。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治理具有必要性、急迫性和现实性。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的概念最早来源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提出的“资料保护”。经过多年演变和发展,出现了“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等名词,并为各国法律所使用。我国学术界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与见解,有的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辨识本人信息的总和,也有的认为个人信息包括全部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仅包括身体的物理特征、身份信息,还包括生活方式、经济与财产状态等,还有的认为个人信息指可以据此直接或间接辨认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总之,个人信息带有很强的识别性,其包含的范围与内容非常广泛。2017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里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二、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及行政法保护现状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频发,收集、使用、存储等各环节均有风险。正是由于目前的个人信息问题正愈演愈烈,所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日益重要。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作用在于突出行政主体的管理与控制作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手段的干预与惩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法中以不同形式得到了体现,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做出了公开方式、公开内容上的限制;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将予以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但是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尚未形成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条文呈现碎片化的状态。这种情形下,极其容易引发不同法律中涉及个人信息条款内容、标准等不统一、有的方面存在着空白缺失等问题。二是大多数是以间接的形式加以保护,直接保护非常有限。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经常以“人格尊严”,“个人隐私”,“肖像权”,“姓名权”等有关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形式体现。三是监管和救济不足。行政监管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使其免受侵害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现实中,行政监管和救济的环节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监管主体和标准不一、行政主体自身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缺乏监督、救济缺失,导致监管秩序变得混乱,严重影响了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实际效果。

三、我国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是推进个人信息专项立法。国际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德国通过《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原则,对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和《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俄罗斯制定了《个人信息法》等。今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利推动专门法律的出台。

二是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一方面,目前缺乏一个综合的、专门的、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混乱,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利于规范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且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辅助行政机关对企业等进行约束,有利于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一方面是通过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来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监督职责,对个人信息实施分类分级保护、信息筛查、检查等。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個人信息管理部门应对信息收集或主体按照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一方面是在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收集或使用者停止非法使用、删除个人信息、针对泄露或违规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可以向个人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个人信息管理部门介入该事件从中协调。

总之,由于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遭受侵害的频发,国内外都十分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这对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提出新挑战。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立足我国实践,探索并我国保护个人信息行政法体系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忠.《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郭明龙.《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版

[3]金婧.《德国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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