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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运用规则及其结论检验略论

2020-09-10初晓文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初晓文

摘要:当然解释是刑法中一种重要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是“法无明确规定”。当然解释的具体操作有三步:第一步是把握全案事实,明确行为性质,第二步是选定法律条文,解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步才是轻重比较。运用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刑法上的适用,还需要对该结论进行文义检验和体系检验。

关键词:  当然解释;文义检验;体系检验

当然解释是刑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是对当然解释的惯常理解。当然解释看似简单,实则不然。本文在无讼网的检索结果表明,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当然解释的适用规则存在误读,容易将当然解释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相混淆,运用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也并非都经得起检验。因此,为了更好地消弭误读,使得当然解释这一古老且具有生命力的解释方法得到更好的适用,有必要厘清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具体操作步骤和结论检验规则。

一、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法无明确规定”

多数观点认为,当然解释适用的前提是“法无明文规定”,但本文认为,将“法无明文规定”定位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实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悖,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应当是“法无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意为“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不明确”是“不够清晰明白,不是确定不移的”的意思。“不明确”的表述意指刑法条文“不够清晰明白”,亦即刑法条文具有模糊性。刑法条文的模糊性是进行刑法解释的前提,当然解释属刑法解释的一种,在刑法条文模糊时,自然有权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是一种“去模糊化”处理,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补正。

其次,“法无明确规定”应当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学界对此甚至可以说是无人研究。本文认为,“法无明确规定”的判断方法有二,其一是在刑法文本之内“找法”,做到“穷尽法律条文”,这里的法律条文不单包括刑法典,而应做广义上的解读,将其理解为“广义上的刑法”。其二是在刑法法律文本之外先适用其他的解释方法确定待适用法律规范,要求做到“穷尽其他解释方法”。

二、当然解释的具体操作步骤

当然解释的运用前提是“法无明确规定”,但光有前提还不够,当然解释功效的切实发挥还要依靠对当然解释的具体操作来实现。

(一)把握全案事实,明确行为性质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必须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构,将其中能够纳入刑法规范评价范围的“行为要素”摘录出来,在证据的框架下结合刑法条文已经规定的行为模式对案件事实的行为性质进行初步定性,如定性为盗窃、诈骗。

(二)选定法律条文,解构构成要件要素

完成第一步的定性之后,便能根据行为性质和案件事实的细节找到对应的刑法条文。找到的刑法条文可能不止一条,因此,这便需要分析法律条文的构成要素,对其做“结构性”的解析,将其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一一罗列出来,并与案件事实的细节一一对比,从而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条文”。为避免陷入类推解释的泥淖,此处对比结论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对“事实要素”和“构成要件要素”的科学解构基础之上,解释主体的目光需在“刑法条文”与“案件事实”之间往返流转。

(三)轻重比较,得出结论

当然解释的逻辑内核在于“轻重比较”。学者余文唐提出了轻重判断的标准和参考因素,即“判断轻重的标准是行为后果。而行为后果的轻重,则需通过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的手段强弱、数量多寡以及善恶深浅等主客观诸方面来评判的。”本文赞同这一观点。轻重判断应综合参考行为手段、行为后果、动机、主观心态等主客观诸因素,将其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符合形式逻辑的结论。

三、对当然解释结论的检验

运用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虽然符合一定的形式逻辑,但并不意味着该结论一定能够得到刑法上的适用,还需要对该结论进行文义检验和体系检验。就适用顺序而言,在文义检验得出“否定性结论”时,则一般不需要体系检验的检验;在文义检验得出“肯定性结论”时,则需要体系检验对文义检验的结论进行检验;在文义检验无法得出结论时,则转而适用体系检验。

(一)法律文本之内的检验——文义检验

法律文本之内的检验,是在类比刑法文义解释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为文义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因此,此种检验方法亦可被称之为“文义检验”。文义检验应遵循“法律条文‘意义射程范围’-法律规范之协调-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步骤。其一,当运用前两种检验方法得出“否定性结论”(即超出了法律条文的“意义射程范围”或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时,则直接作出结论;其二,当运用前两种检验方法得出“肯定性结论”(即没有超出法律条文的“意义射程范围”或没有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时,则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还需“罪刑法定原则”再次进行检验;其三,当运用前两种方法无法得出结论时,则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检验。

(二)法律文本之外的检验——体系检验

法律文本之外的检验则在法律文本之“上”探求检验方法,但并未与文本完全分离,而是为“文义检验”提供了多种补强,其亦可被称之为“体系检验”。体系检验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刑事政策以及民眾可预测性三个角度出发。其中,刑事政策对当然解释结论的检验更为宏观和抽象,往往会给出时代感强烈的指示性结论。如果刑事政策检验后,给出的是“否定性指示”,便意味着该结论需要进行修正或者被摒弃;如果其给出了“肯定性指示”,便意味着该结论可以被适用。而民众可预测性虽不够客观,但其可贵之处在于,这既是一种呼吁,更是一种监督,可保障刑法在“罪行法定”的框架下实现“事实-证据-刑法”包装下的相对正义。

参考文献:

[1]马荣春:《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2]黄泽敏:《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3]余文唐:《当然推导方法:法理辨析与司法适用》,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