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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和分割原则

2020-09-10白文菊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8期

白文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逐年升高,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已成为离婚时分割的焦点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分割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其对于婚姻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房产分割争议,仍然会出现滞后调整的情形,甚至存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如父母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

关键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的产权归属;分割原则

本文通过对现存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和分割原则进行探讨,以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在寻求利益平衡的同时,对房产归属、分割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深刻挖掘其不足与缺陷。

一、对父母出资的性质的认定

对父母出资的性质的认定,将会给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产生重大的影响。对父母出资行为的定性无非就是三种:借贷、赠与和共同集资购房。父母在出资时,因为血缘亲属关系,通常情况下,极少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来对出资的性质加以明确。夫妻关系破裂,对房产进行分割时,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前提。是要对出资性质予以明确。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成为难题。因此,不同的学者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形成了对出资进行认定的三中那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资”性质是赠与。当父母没有明确对出进行约定和说明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认定为赠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改善子女生活,构筑和维护婚姻家庭共同体。这种购置房产的行为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家庭观念而形成的。父母在出资后,通常情况下不会要求子女归还,因此,该种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资”性质是借贷。这种认定是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出资部分,在离婚时会被对方分走,使出资父母的利益遭受损失。加之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明,将出资认定为赠与,不利于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借贷。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资”性质是共同集资购买。《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是对父母出资赠与的对象进行了认定。在出资父母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赠与。否则,应当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父母与子女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总结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更为合适。如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则需要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则表现为具体的借贷协议或者书面证明,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且,此种认定,将家庭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一般的财产关系划了等号,忽视了其特殊性。如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共同集资购买房屋,虽然凸显了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的特殊性,但却缺乏理论支撑,也不符合社会现状和常理。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即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具有合理性,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二、婚后由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分割原则

(一)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分割问题涉及到父母以及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利益,涉及的主体较多,利益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具有困难性。因此,在分割时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证明等相关环节应当仔细且缜密,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原则作为统领性的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分割过程始终。

(二)坚持协议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的核心内容即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当事人能够就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内容的相关协议,在分割时就以协议为先。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如果能够就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就按照协商的相关事项进行处理,若果协商不成,出现分歧,则由法院依据事实情况来进行处理和具体分割。

(三)坚持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一方。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妇女因为身体构造导致的体力悬殊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都受到较大的伤害。因此,当夫妻双感情破裂,在对相关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妇女、儿童以及老人弱势地位的问题。要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家庭关系中其他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的缺陷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与物权公示原则相冲突。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是指物权的流转与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并保护交易安全。房产作为不动产,也归属与物权,其主要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从物权法考察,产权登记只有推定物权主体的功能,不具有推定物权流转事实或流转过程中有关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功能。《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来看,第一款以产权登记作为推定赠与意思的根据。因此,第七条的规定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相冲突,逻辑混乱。不仅无法对司法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反而制造了新的司法困境。

(二)倾向保护个人财产,忽视婚姻法的伦理性。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分割原则,总体上看, 没有考虑到我国几千年的公序良俗包括各地的婚嫁习惯,也没有考虑婚姻中的其他非物质因素,而是更加注重经济。《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明显偏向个人财产的把保护,试图将离婚帐算得更清楚,要将原本亲密的两人来一个彻底的个人财产分割,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情感的角度去处理问题。是对传统观念的一种挑战。

(三)缺少公平分割原则的细化规定,对弱者保护不足。《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法官直接根据法条判案,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但是此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出资”的含义,到底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不得而知。这就需要法官仔细推敲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若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房屋归属于部分出资方子女所有,还是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也正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明确,语意含糊,才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的不合理。

四、結语

从人类伊始的群居生活至今,家庭观念已经在人们的心底扎根。住房作为家庭生活的依托,在家庭生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房产作为商业活动的一种,价格也不断上升,给予了购房群众巨大的经济压力。刚步入社会而又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年轻夫妻,更多只能依靠父母出资来购置房产。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升高,在财产分割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权属问题也成为争议的焦点。随着我国《司法解释三》的颁行,此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法官在处理相应的疑难案件时,仅凭仅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妥善判决案情复杂的案件。本文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通过罗列父母出资购房的类型,明确了产权归属,并总结了其分割原则。

参考文献:

[1]孔金燕.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分割[D].南京师范大学,2013-04-05.

[2]吴晓芳.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