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合理性的探究
2020-09-10李济源
学生学习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老年人
李济源
【摘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居住权制度相关规定,以保障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内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是人役权,因此在物权编规定具有合理性。以立法形式保护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我国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的老年人权益,有利于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的权益。同时,居住权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允许居住权人适当收益、合理修缮和保障客体灭失后居住权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继续完善。
一、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居住权概念系我国《民法典》首次提出,是指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内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最初设立居住权时,是出于对部分家庭成员没有继承权,且需要关怀照顾的社会群体的保护,因而具有较为显著人身性、不可随意处分等特征。公元前1世纪左右罗马法上就提出用益物权概念,权利人可以根据用益物权使用他人之物,并收取孳息。同时,该时期的罗马法已经出现居住权概念,与用益物权基本类似,只是没有收取孳息的权利。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复兴,德国、瑞士等国家都设立现代居住权,有的国家还突破居住权的传统定义,增加了更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权益内容。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对于物的违法或者不适当使用,所有权人可以提出异议;还有俄罗斯的民法典在物权编对家庭成员的居住权进行单独规定等,可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成文法律对居住权予以确认,形成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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