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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者名单”算机密吗

2020-09-10马涤明

清风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安局公众部门

马涤明

近日,河南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落马牵出30余位买官者,市公安局拒绝公开行贿名单被起诉。此前,信阳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曾称,行贿者有被处分,但文件涉密不公开。

卖官者落马,并因卖官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买官者往往“浮不出水面”,一直是一个令公众备感困惑的问题。前资深媒体人何光伟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买官者名单”,首先要说,这绝非一个人的诉求,有关方面应给予必要的重视。其次,是否公开相关信息,不仅是双方的民事诉讼问题,更关系到政府公信、从严治党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买官者名单”是否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至于说这种信息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或受理,是另一个问题。

2007年初次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就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一项;2019年4月3日发布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中,对应公开的范围的规定,仍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一项。

笔者认为,“买官者名单”应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信息既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干部任职程序完成后,是否合格、曾经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仍应接受社会监督,而不是任职程序履行完之后,面对再发现的问题时就不作数了。

任职公示、考察过程中若发现行贿买官问题,任职资格肯定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取消;而有些问题因为隐藏得深,当时未被发现而事后暴露,不应影响到对当事干部的继续考察,以及社会的继续监督。而如果对当初“藏得深”的信息“不便公开”,实际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否定。这既不符合信息公开原则,也不符合干部任职公示原则,事实上,公开“买官信息”是任职公示的未完继续。

宣传部门称,行贿者曾被处分,文件涉密不予公开。能不能说说这种“不公开”的制度依据呢?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奖罚一直都是公开进行,即便涉及某些隐私比如卖淫嫖娼、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问题,也是公开通报的。落马官员卖官问题不涉密,在职官员因买官受处分却涉密,逻辑上似乎不对劲。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應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卖官信息是常态,买官信息的不公开却成了“例外”,结果是只见“卖”而不见“买”,这种“信息不对称”究竟出于怎样的考量呢?

我们都知道,对于落马官员,若曾有行贿买官丑闻,通报中从来都是“有一说一”的;在职官员的买官问题“涉密”,是保护当事人的面子,还是回避“买官有效”的问题?显然,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公安局或许不属于公开“买官者名单”的责任部门,但这个部门总是存在的。那么,相关部门应该主动站出来,以担当精神把公开信息的责任担当一下。

前资深媒体人起诉公安局要求公开“买官者名单”信息一案,能否胜诉尚不可知,但实际上,谁胜谁败其实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买官者名单”以及“买来的官仍然有效”这层“窗户纸”已被捅开了。而相关部门面对的问题,应是如何修复一系列“捅破效应”,对公开的秘密做妥善处理;继续经营那已经不是秘密的“涉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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