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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平等的制度基础:主体行为的视角

2020-09-10李子联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1期

李子联

[摘 要]制度广义上包括个体的思想意识和政府的政策规定。缓解收入不平等,既应注重微观个体的意识重构,又应侧重政府层面的政策设计,因此,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分析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种涉及制度基础的、追根溯源式的创新性尝试。文章的观点是:第一,缓解收入不平等应遵循一种“合理有效的平等机制”,即经济个体都可以而且應该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和可获得的资源禀赋,去实现自由发展;第二,在不同收入阶层中,低收入者既应合理地看待不平等现象,又应通过积极努力以实现向上流动;高收入者则应有效地降低社会阶层间的心理割裂,同时又应主动地补偿低收入者的资源耗损;第三,政府应设计并遵循“合理有效的平等机制”,应搭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发展平台。

[关键词]收入不平等;制度基础;政策体系;行为意识

一、收入平等的合理性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或制度设计的结果,收入不平等进而社会不平等虽然抑制了技术进步和催生了刑事犯罪,但却时时“合理”地存在于社会之中。之所以合理,是因为每一个个体均存在生活环境、家庭背景和身体状况的差异。由于这些差异,人人都可以充分利用其拥有的资源禀赋,去获得更多的经济财富、社会地位和艺术成就,因此,富有资源禀赋的人们总是能够跻身于社会的上流,而贫乏者则恰恰相反。比如:从生活环境的角度,地处水源丰沛的人们能够从农业畜牧中获得更丰裕的农作物,而平地沿海的人们也能够依托便利交通从事更为广泛的商贸合作,因此,他们都能够比穷乡僻壤、遥远山区的人们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从家庭背景的角度,出身于官僚世家和经济富裕家庭的子女自小就能够获得更为全面且优质的素质教育,以后也能够在事业上从事更为体面和更高报酬的职业,而这些优越条件,是一个出身于贫寒家庭的子女所远不能比拟的;从身体状况的角度,才智过人、勤奋进取者即便身处于恶劣的生活环境,即便出身于卑贱微寒的底层家庭,也能够凭借自身努力取得非凡的成就,而愚笨玩世、懒惰颓废者即便近亲官爵显著,即便家产富可敌国,也会在蹉跎岁月中挥霍枯竭。因此,人人出身有差异,人人生而不平等。由于不平等的存在,自然应该遵循一种“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即人人都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和可获得的资源禀赋,去实现自由的发展。在这一机制下,富有资源禀赋者能够更为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而贫乏者则相反,因此,从社会效率和发展激励角度考虑,富有资源禀赋者被允许利用自然和社会中贫乏者所不能配置的资源。这一原则必然导致收入不均等进而社会的不均等,而这一不均等是合理且有效的,符合自然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但是,如果根据资源禀赋的不同,将社会差异所带来的阶层划分为强者(资源禀赋富有者)和弱者(资源禀赋贫乏者),则人人不平等并不必然构成强者侵占弱者的理由,即:虽然“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允许资源禀赋富有者利用贫乏者所不能配置的资源,但这一行为并不能被理解为是“理所当然”,因为这一出于社会总效率提高的角度所设置的原则,只是允许资源禀赋富有者“借用”贫乏者的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配置而已,因此,它具有商业信用的性质,只是借贷的对象不是资金而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资源禀赋罢了。之所以理解为具有商业信用性质的“借用”,是因为自然和社会中的公共资源人人都有份,而且应该是均分的,即每一个立世的人,不管他是智者还是愚者,也不管他是富者还是贫者,更不管他是贵族还是蚁民,都可以而且应该等分地获得并享有公共资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一个生命虽然从一开始就存在基因上的差异,但其一开始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是一致的,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生命所赐予的生存条件。前者导致社会权利的不同,后者要求生存权利的一致。对于这一资源等分的观点,《老子》从道法自然的前提出发[1],指出“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①“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②。这就是说,老子认为在遵循自然法则的情况下,社会成员都有平等获得物质财富的天然权利。此外,范仲淹也指出“天下盐茶,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③,即自然界所蕴藏的公共资源是“万民”所共享的。由于存在资源等分原则,因此“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在允许资源富有者利用贫乏者所不能配置的资源时,也应在富有者获得经济财富、政治地位和艺术成就之后对贫乏者进行适当的反馈,而不是加重这一差距的扩大。这一具有商业信用性质的“借贷行为”仅仅通过富有者的道德良心来实践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健全的法律和政府有效的管理。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政府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追求平等也应理解为是一种合理和必然。

应当提及的是,“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以承认资源等分和人人生而有差异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每一个经济个体都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和可获得的资源禀赋,去实现自由的发展;及后在出现社会分层之后,上流社会的人们应该对底层的人们给予应尽的补偿义务,而后者则也应对此“感恩戴德”,并在此基础上更加勤奋努力地工作,以摆脱补偿为荣,而以接受施舍为耻。政府则应设立一种机制:使得每一个经济个体都能平等地获得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机会,并在出现结果不平等时对高收入者进行适当的征税和抑制,同时对低收入者进行适当的补偿和激励。如果说“资源等分原则”可以被通俗地理解为是“人人都有份”,那么“合理且有效率的平等机制”则可以被理解为是“人人都有分”,这一机制及其理解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重要。它实际上要求贫富两极均能遵循一种相宜而不是相冲的相处原则,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社会之所以有进步,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不是由于大多数的经济利益有冲突。社会上大多数经济利益相调和,就是为大多数谋利益。大多数有利益,社会才有进步。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之所以要调和的原因,就是因为要解决人类的生产问题……人类求生存,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2]因此,设计合理且有效率的平等机制,实施公平和正义的分配政策,就是应实现贫富能够两相宜的和谐目标。由于意识到社会在存在资源均分的同时,也存在各种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和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应从经济主体行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矫正。这一角度对于理解和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个体的意识重构与行为选择

在经济活动中,一切增长都是个体行为的结果,而一切发展又都以人的发展为目标。这就是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以矫正个体的行为选择为基础,同时又以尊重人的自由发展为目标。从这一角度出发,改变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现状既有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又有利于形成高效积极的激励机制。因此,对于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但是,设计并实施这一高效且合理的平等机制,既需要短期的政策调整,又需要长期的制度设计,因此是一个渐渐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平等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将相伴而生。突破这一困境,从行为意识的角度来说,需要微观个体和宏观政府的双重角色进行有效的行为选择。

(一)低收入者的意识重构和行为选择

社会所遵循的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默认现有的竞争规则是合理的,即社会遵从一种资源优化的配置原则,允许资源禀赋富有者通过“借用”贫乏者所不能配置的资源去获得更多的财富,并允许其将财富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征收遗产税)合理地遗赠给其下一代,使下一代能够通过合理地继承并享受家族资源禀赋富有所获得的果实。这一机制既能够有效地激励经济个体的积极性,又能够合理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这一机制的存在,低收入者在看待因遗产继承或官位世袭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现象时,不应采取极端对抗的态度,而应将其视为是一种合理。这是因为:高收入者之所以能够从上一代中继承到相应的财富和职位,是因为其上一代在向社会上层流动的过程中付出了足够的努力进而积累了足够的资本;相反,低收入者之所以无法从上一代中继承到相应的遗产,或是依靠上一代获得相应的职位,是因为其上一代在向社会上层流动的过程中并没有付出更多的努力,因而并没有积累足够的资本。除了上一代的遗产继承外,影响社会层次划分的原因还在于经济个体所处的地域环境和自身努力。从这些方面来说,低收入者之所以处于社会底层,或是因为其所处的地域环境相对貧瘠,或是因为在一定时间段内其自身努力程度尚需进一步提高;而高收入者之所以处于社会的上层,情况则恰好与其相反。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贫富差距进而社会阶层划分也应被理解为是一种合理。这一观点对低收入者的启示在于:既然这种平等且有效的竞争机制默认遗产(职位)继承是合理的,低收入者为避免下一代出现与自己相似的窘境,在可预期的收入激励下,应该投入更多的劳动,付出更多的努力[1]④,同时凭借更多的资源,去获得更多的财富和更高的职位,以为下一代提供一个更为优越便捷的发展平台。相反,采取极端对抗以及消极埋怨的态度,对于改变现状、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则毫无裨益。

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获得从底层向上层的社会流动,原则上有两个渠道:一是依托他人的捐助和提携。这一渠道在于依托社会上层,比如富豪和官僚的协助,获得各种可能的资源禀赋,实现从底层向上层社会的流动。不过,这一渠道的达成一般需要低收入者具备一定的资源禀赋,比如外形、气质和胆识等多种外在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捐助人或提携者的某方面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因而愿意而且能够为低收入者创造向上流动的客观条件。这一渠道一旦达成,低收入者的现状能够得到迅速改观。不过,由于这一渠道对低收入者的客观条件要求较高,因而大部分低收入者并不能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二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拼搏。在不具备有利的地域环境和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低收入者一般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拼搏获得从底层向上层社会的流动。在这一渠道下,低收入者必须付出比其他阶层更多的努力,必须承受比其他阶层更大的压力,以及必须担当比其他阶层更多的责任,“一步紧扣一步”地向社会上层流动。大部分低收入者均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现状,但大部分低收入者均不能因此而有所改观。因而,从底层向上层社会的流动,只是给予了那一小部分的人群。应当一提的是,这两个渠道并不是孤立单一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交叉混合成一体为低收入者所用。

从自身努力和拼搏的角度来看,低收入者应该充分利用或借用各种可得的资源禀赋,去实现财富的积累和地位的提高,而这一机制必将导致社会分工的不同。因此,如果意识到这只是一种社会分工的不同,则所有个体,不管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所有职业,不管是公务员,还是农民,从无高低贵贱之分,同时社会的不平等意识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弱化。由于资源禀赋的不同所导致的社会分工,低收入者一般从事以下工作、通过一代又一代的财富和地位的积累来改变贫穷现状,实现从底层向上流社会的流动:首先,充分依靠体能。体能卓越者往往因其从事机械单一的简单劳动而为知识所有者所不齿。实际上,体能卓越者能够依靠体能去从事社会其他经济个体所不能从事的工作,并在艰辛的付出后实现部分的资本积累。比如:一个具有非凡体能的人通过从事搬运等机械的劳动之后,日渐转型为这一项目的负责人,从而实现了从“白手起家”到“身价百万”的转型。其次,充分依靠外形气质。不得不承认,外形气质超群者能够获得优于他人的发展机会,比如:在演艺、服务以及公共等行业中,外形气质超群的经济个体具有优越的比较优势,因而能够依托这一优势实现初始资本的积累。最后,充分投资于教育和培训。处于底层的人们总是缺乏独到且长远的眼光去看待后代的发展,因此,在教育和培训投资中,总是缺乏必要的投资意识。实际上,在不能改变自身条件和素质的情况下,底层人们实现向上流动的唯一途径,便是进行必要的储蓄,让后代能够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经济个体的综合素质,从而能够在职业和生活中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培训的意义则在于提高经济个体的技术水平,从而能够使其从事更为复杂的劳动,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除此之外,依靠体能、外形和气质的劳动者也应在积累初始资本之后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训,以实现素质的提高和职业的转型,这对于其向上层的流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收入者的意识重构和行为选择

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允许每一个经济个体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和配置能力去实现自由的发展。相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高收入者拥有更多的资源禀赋,并能够充分利用低收入者所不能配置的资源获取更多的经济财富和政治势力。在这一过程中,低收入者所不能配置或暂时尚未配置的资源为高收入者提供了客观条件,高收入者利用资源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低收入者为债权方、以高收入者为债务方的带有商业信用性质的借贷过程。因此,高收入者在“理所当然”地向低收入者进行补偿(现实中一般以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税收的累进税制为政策载体)的同时,更应充分意识到财富和权势并不是彰显其与众不同的主要指标,它们不过是资源优先整合的结果,而且是一种借贷行为的整合结果;而那种依据财富和权势标准先验地划分社会阶层,并“丑化”和“诋毁”资源禀赋贫乏者的意识,不仅从思想上毫不可取,还从现实中对缓和矛盾、促进发展毫无裨益。从这一理解出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结果并不应是社会尊卑贵贱的划分前提,资源禀赋富有者并不应认为自身尊贵于资源禀赋贫乏者,同时,低收入者也不应认为自身卑贱于高收入者。从这一理解出发,社会中的任何经济个体,不管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从未有贵贱之分,只有资源配置先后的不同;社会中的任何职业,不管是公务员,还是掏粪工,从未有高低之别,只有社会职业分工的不同。由于意识到财富和权势并不是彰显高收入者与众不同的主要指标,因此,高收入者并不会因炫耀财富而增加社会对不平等分化的敏感性,低收入者也并不会因仇富恶富而增加社会两极冲突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自身财富和维持现有地位的角度,资源禀赋富有者不仅应平等地看待社会中的每一个经济个体,还应在适当时机对资源禀赋贫乏者进行必要的捐助和补偿。这一行为不仅能淡化社会的仇富情绪,还能实现资源的再次配置,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

以平等观念为基础,高收入者的经济行为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降低社会的仇富情绪。由于不平等现象将长期存在于经济社会之中,同时其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冲突也将长期相伴而生,因此,高收入者在经济社会活动之中应避免仇富情绪的形成和恶化,这对于保护自身财产、维护自身地位和促进和谐发展无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补偿低收入者的资源耗损。由于高收入者财富和地位的形成在于“借用”了低收入者所应均分但却不能配置或暂时尚未配置的资源禀赋,因此,高收入者在取得相应成果、获得相应成功后,应履行低收入者资源耗损的补偿义务。这一行为的执行,既应依靠有效的政策管理,更应依靠富者的道德良心。同时,它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促进社会和谐和弥补低收入者资源耗损的角度来看,高收入者应充分凭借自身在经济财富、政治势力和艺术成就上所获得的资源对低收入者进行必要的帮助。具体来说,主要应选择以下经济行为:首先,积极缴纳税收。由于高收入者所取得的成就是以低收入者所应获得但尚未配置的资源“出借”为基础的,因此,高收入者在利用资源进行配置并获得相应收益后应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偿,其主要渠道便是按照累进税率缴纳更多的税收,并在政府对税收进行转移支付、重新分配后使低收入者能够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果实。在这一过程中,高收入者应配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缴纳税收,并在适当的时机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规模和去向,以确保自身支付能够更加有效地用于对低收入者的补偿之中。其次,热心公益捐助。在一个不平等社会中,高收入者按照累进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收并不能有效涵盖所有的扶贫事业,这是因为社会并不应该遵循这种机制:使得所有本应分配于低收入者、但最终却通过高收入者合理且有效的配置而为其所得的财富全部重新分配给低收入者,这对于鼓励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毫无裨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社会群体分化、增进理解与信任,高收入者还应通过公益捐助的方式对低收入者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提携。一般而言,公益捐助应侧重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高收入者可以对教育、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格外的关注。再次,扩大合理消费。从经济意义上来说,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实施的公益捐助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因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除低收入者之外,高收入者也应扩大自身的合理消费,进而优化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相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高收入者不具有更低的边际消费倾向,也就是说,财富往高收入者的积聚并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以使社会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其增长果实的角度看,高收入者应该扩大其合理的消费需求。由于高收入者具有较高的消费品位和质量要求,因此,高收入者合理消费需求的扩大有利于企业的产品创新和社会的技术进步。除此之外,高收入者合理消费需求的扩大也能够增加市场规模,从而促进企业的扩张和就业的增长,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和缩小收入差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资助创业投资。高收入者应依托自身财富,对低收入者有利的创业投资行为进行侧重性的资助,这一行为不仅能够使低收入者的创业理念得到有效地实施,从而改变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状,还能够使高收入者从中获取大量的分红,从而促进资本的进一步积累。不仅如此,由高收入者资助而起的创业投资还能创造大量的社会就业,因而能够有效地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三、政府的行为界限与政策体系

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环境下,经济个体的行为选择必须以合理且高效的平等机制为现实基础,而这一机制的设计及运行又必须依靠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来达成。从政府的角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改变收入不平等现状,既需要长期的制度设计,又需要短期的政策调控,其目标在于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一)制度设计的基本思想

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制度设计来讲,政府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确保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得以充分发挥。政府应默认一种自由的机制,使得经济个體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和可获得的资源禀赋,并给予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以相应的收益和激励。这就是说,不管是体能卓越者,还是形象出众者,或是才智超群者,政府所设计的机制都应该使其各尽其才,并一视同仁地为其创造相应的就业机会,同时允许其从中获得与其投入成正比的收益。因此,对于任何能够充分发挥经济个体资源禀赋的职业和产业,政府都应该鼓励及扶持,为不同资源禀赋的拥有者大开便利之门。不过,应当提及的是,对于因资源禀赋的获得及发挥而侵犯他人自由者,政府所设计的机制理应对此有所惩罚和约束。这一设计对于确保社会公正无疑是合理且有激励作用的。

第二,确保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得以充分有效。对于因“借用”低收入者所应均分但不能配置或尚未配置的资源禀赋的高收入者,政府应在其获得相应的经济财富后按照累进税率对其进行征税,并将所征税收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偿和资助,用于诸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除应鼓励和督促高收入者进行积极纳税以外,也应设计相应的规则监督其所征税收能够有效地补偿低收入者的资源耗损,并使低收入者能够因其补偿而获得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对于未按规则进行补偿、而将所征税收用于巨额行政费用支出或是公款消费的“与民争利”行为,所设计的机制理应对此做出相应的惩罚和约束。从这一点来说,监督对于确保转移支付得以充分有效地运行无疑至关重要。因此,所设计的机制必然应让不同阶层的人们,诸如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均能参与财政监督,并对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促进机会平等。设计合理有效的平等机制,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应首先确保所有个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都能够实现机会平等,即所有社会成员,不管他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在面对同样的机会以及同等的竞争条件下,都能够遵循同等的竞争规则获取资源禀赋。这一逻辑与合理且有效的平等机制是贯通一致的。由于追求机会平等,因此拥有或者能获得不同资源禀赋的经济个体能够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以获得不同的经济机会,而不是出现一种情况:使得资源禀赋贫乏者优先于富有者获得一种经济机会。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追求机会平等允许而且应当确保不同资源禀赋的经济个体获得不同的经济机会,而不是一视同等。政府所设计的机制即在于保证其贯通执行,并在出现不平等行为时进行必要的惩罚和约束。由于这一机制的存在,任何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黑幕交易”都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第四,实现结果公平。追求机会平等能够有效地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并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初始即可确保部分的公平正义;但是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同时其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机遇,因此,在经济活动的末尾必将出现不同的经济收益。如果意识到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有均分的资源进行了“具有商业信用性质”的重新配置,那么,由于经济个体资源禀赋差异出现的不同收益是不平等的,即便它在一开始就已经做到了“十全十美”的机会平等。由于结果不公平的存在,政府所设计的机制应该在经济个体之间进行经济收益的重新分配,使得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者获取更多的补偿[3]⑤。特别是,对于从上一代中所继承的财富,或是各种偶然性所得,这一机制应该对其征收更大比例的税收[4]⑥。应当提及的是,结果公平并不是结果均等,追求结果公平仍然默认经济个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存在,并在适当降低资源禀赋富有者的经济收益、提高资源禀赋贫乏者的补偿所得后,仍然坚持激励原则以使富有者获得更高收入水平。

(二)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政策体系

降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应在重构经济个体行为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设计和政策调整。这就要求政府遵循高效且合理的平等机制,搭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发展平台,创建适合经济个体平等发展的制度空间。具体地,政府应从产业支撑、人才培养、制度建设以及结构优化等方面来着重推进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

第一,搭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产业平台。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为其提供就业平台,这就要求政府应大力夯实适合不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的产业基础,并以此进一步扩大产业的就业吸纳空间,以使经济个体能够“各尽其才”和“各取所需”。具体包括:首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技术型”人才提供就业平台。高新产业不仅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载体,还是吸纳社会就业从而提高居民收入的扩容器,因此,充分发挥“技术型”人才的资源禀赋,应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支撑。其次,发展文化产业,为“知识型”人才提供就业平台。文化产业对从业者有较高的知识要求,发展文化产业能够充分發挥“知识型”人才的资源禀赋。最后,夯实传统产业,为“体能型”和“服务型”人才提供就业平台。以建筑、餐饮和娱乐等产业为代表的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就业吸纳能力,能够为广大欠缺知识和技术的“体能型”和“服务型”人才提供有效的就业平台。搭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就业平台,应在这一过程中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的跨越发展,推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传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兼顾发展传统农业和工业,促进产业结构的配套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二,夯实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素质基础。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为其提供素质基础,这就要求政府应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以提高居民知识技能。这是因为教育培训不仅是提高居民知识技能从而增强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保证,更是提升社会科技水平从而实现经济强国愿景的重要支撑。因此,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以教育培训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点。这就要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社会为导向,大幅增加教育培训的公共投入,大幅提高教育培训的培养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分享的机会公平,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教育培训事业的科学发展,提高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水平。另外,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实施人才战略,还应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实施:首先,实施千人计划,加大人才引进的公共投入。围绕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国家在5-10年内为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等,引进2000名左右人才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来华创新创业,以形成有效的“知识溢出”效应。其次,培植技术人才,发挥技术人才在生产服务领域中的领导作用。技术人才除应加以引进外,更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层面加以培养和扶植。这就要求一方面应加大技术的应用教育,另一方面则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型人才,充分发挥技术型人才在生产服务领域中的领导作用。总之,突破人才资本约束,除应有效引进人才外,更应有效培植人才。

第三,创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平等机制。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保证其参与经济活动时能够获得同等的机会,这就要求政府应创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机会平等机制,应夯实制度的公正平台。这是因为机会平等不仅是追求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更加重视机会平等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让社会所有公众都能更加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享受医疗保障、获取教育培训等机会。这就要求在机制完善过程中具体实施以下措施:首先,应进一步破除劳动要素市场的垄断壁垒,坚持人才就业选拔的唯贤理念。劳动要素市场中任人唯亲的配置机制不利于优秀人才公平地参与经济活动,因而对于提高经济效率毫无裨益;而坚持任人唯贤的选拔理念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应进一步取消城乡对峙分割的传统障碍,实现要素自由流动的优化配置。城乡分割不仅人为地强化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意识,使得城乡对峙进一步恶化,还使得城乡之间的要素资源难以实现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从而使得经济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创建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平等机制,应进一步取消城乡对峙分割的障碍,使得城乡经济个体能够自由地配置城乡资源,能够平等地获得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最后,应进一步约束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推进不同阶层社会资本的良性发展。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不利于所有经济个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获得同等机会,使得底层人们时时被排除在上层社会之外,难以实现向上层社会的自由流动。因此,进一步约束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对于保证经济个体的机会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

第四,调整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分配结构。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确保其在公平参与经济活动后获得合理的收益分配,并在出现收入差距时实施财税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以使收入分配的结果更为公平。这就要求政府应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的结果公平。这是因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弘扬社会公正从而激发工作热情。实现结果公平并不是追求简单的均等,而是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前提下设置一定的收入层次,使有能力和奋进的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激励。因此,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以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具体实施以下措施:首先,整治非法活动,打击非法收入。不法分子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其所带来的非法收入还拉大了社会差距,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确保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应首先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整治非法活动和打击非法收入。其次,严惩贪污腐败,约制灰色收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官员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不仅严重侵占了国家的公共资源和侵害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还进一步拉大了社会差距和破坏了公平正义。因此,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再次,拓宽投资渠道,鼓励财产收入。确保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更应注重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于具备一定财产的居民而言,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要拓宽居民的财产投资渠道,鼓励其从资产投资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最后,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资收入。对于不具备一定财产的居民而言,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要提高其工资性收入,使其能够通过积极工作和劳动投入获得相应的收入。在这一过程中,完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

第五,完善经济个体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应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既能够使经济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又能够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具体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首先,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市场竞争首先是价格的竞争,而打破价格的垄断应从根本上对垄断行业进行深化改革。因此,应继续深化电力、石油、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改革,必要时引入民营企业进行多种经营,实现多种竞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决策方式,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其次,规范秩序,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和集中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这就要求采取“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制订和完善保证司法公正的法律程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相关监管部门职务问责制,从法制、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切实整頓和规范市场秩序。最后,转变经济增长观念,建立地区之间的对话机制,切实打破地方行政垄断。转变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的考核机制,进而转变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观念,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建立地区之间的对话机制,则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友好互助。

总之,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让经济增长成果惠及所有人群,应追求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公平,其中,机会平等是前提,结果公平是原则;应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强化人力资本积累,其中,产业发展是支撑,人力资本是基础。

注释:

①参见《老子》第三十二章,转引自钟祥财(2005)。

②参见《老子》第七十七章,转引自钟祥财(2005)。

③参见《范文正文集》奏议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转引自钟祥财(2005)。

④参见《藏书》卷二四《德业儒臣后论》,转引自钟祥财(2005)。

⑤邓小平在谈到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时,曾经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缴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⑥马寅初指出“我国之家足观念,异常浓厚,富家子弟往往怠惰性成,其依赖父母财产之心理,适足以削弱其自尊心。遗产税之征收,可以减低其依赖心,增进其自觉心,使之奋发有为,以求上进”。

参考文献:

[1] 钟祥财. 中国收入分配思想史[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2]孙中山. 三民主义·民生主义,载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 北京:中华书局,1985:369.

[3]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4.

[4]马寅初. 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下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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