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以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2020-09-10刘勇军
环球市场 2020年4期
关键词:价值
刘勇军
一、概论
财政部在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对原12号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规定“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06年2月巧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12号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其中之一是“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原12号准则也有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规定。但是修订后的12号准则对“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规定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首先:原12号准则将以“资产清偿债务”分为“以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情况。修订后的债务重组统称“以资产清偿债务”,不再区分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其次:原12号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需计量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且将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分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修订后的12号准则第十条规定“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问题的提出
修订后的12号准则,对债务人而言,简化了会计核算。但是修订后的12号准则只说“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当期损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利润表中可以表示为不同的项目,这里的“当期损益”指的是什么?修订后的12号准则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虽然修订后12号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但是,可以从财政部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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