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加大对亡人火灾的管控力度

2020-09-10陈亮

今日消防 2020年8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制度

陈亮

摘要:针对近年来全省火灾形势虽整体平稳,但亡人火灾事故频发的现状,如何健全火灾亡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持续稳定,是摆在火灾防控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亡人火灾;制度;职能部门;责任追究

2019年全年,全国共发生火灾23.3万起,亡1335人,伤837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与2018年相比,四项数字总体下降,但亡人火灾仍呈频发态势。仅辽宁省内火灾亡人共90余人,受伤10余人。如何健全火灾亡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国消防安全持续稳定,是摆在政府相关部门面前的现实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执行。

1 从制度上加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特大火灾,国务院早有规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人以上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就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此举不仅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对亡人火灾责任追究的有力进行,同时也将为今后解决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 从制度上健全火灾事故倒查内容

(1)查看发生火灾单位(场所)是否存在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经营或投入使用;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并确定完好有效;未按规定装修、装饰或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违规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调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维保、检测。

(2)查看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辖区镇街)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结果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主要包括未按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列为前置条件,为发生火灾单位(场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按照工作权限或有关要求将发生火灾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范围;未对发生火灾单位(场所)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辖区镇街是否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3)查看辖区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结果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是否落实防消结合工作措施,主要包括未依法将发生火灾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违规办理发生火灾单位(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历次消防安全检查中,对发生火灾单位(场所)明显存在的隐患问题避重就轻;对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投诉核实的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场所)或个人整改,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等。

3 从制度上明确亡人火灾责任倒查对象和方式

(1)依法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发生火灾单位(场所)经倒查发现未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等引发火灾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停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倒查发现未合法、规范开展消防器材、设施维保检测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2)依法追究职能部门责任。职能部门(包括辖区镇街)经倒查发现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致使单位(场所)失控漏管、违规运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提请市政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能部门(包括辖区镇街)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主要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等行政问责。

(3)依法追究消防机构及派出所责任。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经倒查发现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场所)失控漏管、带病运行等发生火灾事故的;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违反法定程序等导致火灾事故认定有误,或因调查机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信访事件升级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经倒查发现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等有关规定的,交由纪委部门查处。

(4)依法深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及消防安全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对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涉及消防安全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或导致防火事故扩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从制度上对亡人火灾案件办理有所突破

(1)突破常规对亡人火灾实行“累计责任追究”制。在对亡人火灾“个案”实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对该辖区相关责任领导在一段时间范围内发生亡人火灾案件的实行“累计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出台相关“相关标准”,对全年发生火灾亡人累计达到重特大火灾事故亡人数标准的,要按照标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瞒报、漏报亡人火灾案件而引发信访案件发生的,要加大相关责任追究力度,力求火灾亡人案件统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建立以上对下的“函告制度”。当辖区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案件时,可参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火灾判定标准,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对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火灾原因调查的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火灾原因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当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跟踪问效;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3)建立亡人火灾责任追究督查制度。督查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列入各级年度考评重点检查内容,严肃落实亡人火灾责任追究制度。抽调督查室、监察局、公安局、应急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级政府负责亡人火灾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当地政府全范围通报。对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5 强化对“两案办理”所需的各项保障

“消防两案”即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办理。随着2018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消防部队集体转隶应急管理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消防部队的公安身份不复存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后,“消防两案”办理有了新的法律规章要求,办理过程中应保障以下几方面:

(1)落实办案人员的数量和经费保障。首先各级消防机构要确定专职火调员,不因工作繁重或人员短缺,造成涉及“两案办理”的火灾案件无暇顾及或无人办理。其次,要落实涉及“两案办理”的火灾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的物证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等业务经费,要实现专款专用,不因业务经费不足而出现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事件发生。

(2)要保证证据收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证据收集不科学不仅会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同时也会对起火原因、起火部位、引火物、火灾性质、甚至火灾责任等方面都有影响。这就需要火灾调查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广泛的科学知识,而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敏锐的洞察力。既不能单方面的在火灾现场凭借经验“勘验为王”,又不能单方面将被询问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全部依据。同样证据的收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收集证据的方法也要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都合法,证据才具有法律效率。

(3)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是成功办理“两案”的有效途径,在取长补短,协作办案的同时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案件证据材料如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报告、现场模拟实验数据等进行一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有必要的可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整个案件基本情况查明后,请检察院提前对案卷资料进行审查,有助于及时发现案卷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甚至可以起到对办案部门的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婧瑶.关于我国火灾形势与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研究[J].今     日消防,2020,5(04):10-11.

[2] 于峰.论基层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     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05):125-126.

猜你喜欢

职能部门制度
夏朝
检察版(十)
关于如何做好电力企业职能部门的员工绩效考核管理
某些单位的制度
如何开展企业政工职能部门工作
基于“管理创造价值”理念下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几点思考
论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