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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绊倒身亡,暴露社会管理失范

2020-09-10张子庆

南都周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养犬惨剧佛山市

张子庆

8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追逐奔跑中的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当地政府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据新华社8月19日报道,去世老人已经出殡,家属和狗主人正协商沟通后续事宜。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两只宠物狗在街上追逐奔跑,经过一站在马路上的老人时,老人恰巧被狗身上挂着的狗绳绊倒,腾空面朝下重重摔地,紧接着一个女孩奔跑着来到现场。视频流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来的官方通报称,12岁女孩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约束绳绊倒老人,事故系意外事件。

一条狗绳引发的命案,令人唏嘘,而在这场不幸悲剧中的各方责任也在短时间内得到舆论的广泛讨论。个案的后续处理,可能需要的更多是对事件中的各方责任的条分缕析。毋庸置疑的是,即便“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也基本不会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

有专家表示,致他人意外身亡的宠物非狗主人带出,而是被另一未成年人带出,由于其对狗羁束不力导致惨剧发生。涉事女孩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她及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对该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狗主人要求民事赔偿,而狗主人亦可因他人过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诸多规范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应当说都较为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也有相关规定。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带宠物狗外出需为其佩戴牵引绳,并有效控制犬只的攻击行为,这应当说是从国家到地方对宠物管理的统一规范,也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层面的一种共识。谁能想到,这条本身是诉诸管理需求的狗绳,在个案中却成了致命的凶器!

毫无疑问的是,拴了狗绳但并未有效羁束的状态,同样应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有效履行法定责任。姑且不说,按照当地的专门管理条例,事发所在地是否允许大型犬只饲养,而狗主对其宠物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看管义务,也需要进一步查证,这都是后续责任认定、界定具体赔偿义务的必要程序。

在另一方面,监控视频中与涉事犬只追逐的另一只小型宠物狗,也并未佩戴狗绳,狗主是否同样涉嫌违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细则规范,其在因宠物追逐引发的命案中是否也会被判定承担一定责任?

还不仅如此,依据佛山市的上述专门条例,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属于明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而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条例明确“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在个案通报中,涉事未成年人牵狗“途经”的市场,是否按照2020年3月颁行的地方规范履行了必要的尽职、注意义务,这一細节同样有必要深究。

因为在地方养犬规范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必要追问,未佩戴狗绳的宠物,以及未成年人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市场是否得到有效阻拦和制止?对遛狗不拴绳等违法养犬行为又是否有常态化的有效执法?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无论个案惨剧的后续是多么复杂的责任分配,都依然可以有具体司法依据明示的法律规则,来为社会成员定分止争。而个案背后的日常社会管理失范,包括大型犬只的饲养范围,日常遛狗的规范操作与监督,未成年人携带宠物出行的监护人责任,禁止宠物进入场所的日常执行与监管等等,都同样有必要在惨剧之后痛定思痛。

宠物是人类的朋友,规范宠物饲养是文明社会必须直面的问题。老人被绊倒身亡的惨剧必须有因应的反思与全流程的安全排查,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不能也被一条狗绳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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