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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优势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2020-09-07赵璇

经济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治农村发展

赵璇

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难点在乡村,最突出的短板也在乡村。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农产品低端、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能力明显不强,乡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吸收农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资金等要素流入比较难。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城乡融合日益深入,农业机械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农村生产逐步从数量向质量发展转变,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与乡村内部的交往形式,包括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人自身的生产活动,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是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利益观念、权利意识转变。二是乡村傳统封闭的社会格局被打破,农村人口流出加快,青壮劳动力大量流失,社会结构出现失衡。三是各种利益诉求不断涌现出来,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与流转,项目征地等各种矛盾、问题交织在一起,甚至有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给乡村治理带来压力。四是多元化、多层次性以及越来越具体、细致和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对美好生活及不断增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求,都给乡村治理提出了更明确要求,而现实中受理念、财力、人才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些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跟不上形势。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实现,关系着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等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关系着广大农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目标的实现。因此,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就需要提升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挥法治的引领与保障作用,不断提升乡村的规范化治理水平。一是不断凝聚法治共识、强化法治信仰,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强化培育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守住法律底线。实践中,一些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村民对法律知之甚少,以传统的“老理”看待发展中的现象和自身利益关系,经常会出现一些偏差;两者没有凝聚法治共识。二是加强政府法治建设,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与开展各项行政工作。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一方面要确保其统一性,不得违反上位法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范制定程序;另一方面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愿,合理平衡多元利益诉求,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冲突,最大程度实现法治建设的统一与完整。在乡村治理中,政府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具有优势地位,他们能够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规定的程序、方式与实施行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三是既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又要明确相互之间的界限。特别是要区分法治与德治,不能错位评价,也不能将仅仅违反道德的行为用法律予以制裁,更不能用道德的谴责方式代表法律的惩罚。

发挥多方主体优势,形成治理新格局。一是建构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政府、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让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事务,推动乡村治理行动协同化。二是政府依法将自治权交给村委会,防止违法削弱村委会的自治权和大包大揽行为,保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帮助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自治能力。三是发挥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他们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四是支持、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发挥它们在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政府负责保持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属于要素、资源配置、社会自律的事项交给市场、行业来处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发展。五是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规范治理体系,明确各类主体权责界限,依法依规享受法律权利,全面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力补齐建设短板。一是建立、完善乡村振兴规划体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二是充分发挥乡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引导支持、建设农业特色专业村,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创业园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三是创新农村建设管理模式,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管理,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解决农村土地碎片化瓶颈。四是建立专家支持机制和咨询专家库,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实施乡村专业、技能人才培育工程,搭建人才、信息、产业和市场的对接渠道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五是不断提高村民生活保障水平,提升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实施乡村振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律化,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法治德治自治相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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