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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政策效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020-09-06黄木生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完善

黄木生

摘  要:新经济常态下,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当前有关民营经济的税收政策存在不足,本文从税制设计、税收立法、支持高新技术、规范执法、纳税服务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完善

2018年11月,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演讲》中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设。针对经济放缓态势,中央提出“六稳”“六保”要求;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其中,民营经济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当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概述

税收实体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出台有关民营经济的统一实体法,但在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或多或少均有体现扶持民营经济,尤其是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的精神。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较为零散,未成体系化,不同的优惠政策往往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推出的,分布于多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且多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

税收程序法上,国税总局出台税总发〔2018〕174号一文,从落实减税降负、优化营商环境、纾困解难精准帮扶、规范执法保障权益、加强组织实施等五方面26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重庆、浙江、江苏等不少地方税务局也出台相应配套措施,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税收减免是各级税务部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减免税效果也比较显著。2020年5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超过原定的近2万亿元规模,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受益最多。

二、当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税制设计理念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1、间接税比重过大,体现税收负担能力的直接征税比重偏小。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3万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其中,企业所得税37300亿元,个人所得税10338亿元,两者合计47688亿元,占30.18%;同期第一大税种国内增值税62346亿元,占39.6%,国内消费税12562亿元,占7.95%。

2、因主体资格不同而出现的不公平税负现象仍有存在。比如说,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税收负担迥异。公司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问题,导致大量选择税收行为,如IPO过程中增资扩股的持股平台经常在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形式之间面临着选择困惑。

3、双重征税加剧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税制上不利于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在我国现有的税制设计中,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集中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于民营企业穿透后的最终股东都是个人,不得不承担双重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政策,国有公司由于其股东都是国有企业、中央或各地国资委,不存在个税问题。

(二)税制具体要素不够科学完备

1、增值税中人力成本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存在销售税额和采购税额不相匹配。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是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其实际税负在营改增后反而有一定幅度提高,对很多企业的发展更为不利,难以减轻税负。

2、税收政策口径不统一,导致执行政策容易遭遇偏差。常见的情形有:不同税种对同一税制要素规定不同口径,以及对同一事项全国各省出台不同的执行口径。以涉及外汇结算为例,不同税种规定的汇率口径不一样,甚至同一税种(如企业所得税)规定也不一样。同一交易事项或经济业务,在财务处理上只能选择一种结算汇率,但是在税收上不同税种竟然强制规定不同结算汇率方式,不仅让企业难以适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同样很高。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缴申报时采用的是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记入账内时的汇率进行换算;凡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按对应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

1、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支持企业的发展,应该分行业和规模大小进行,具备一定的战略性和前瞻性。当前,我国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相关的税法体系并不完善,立法层次不高,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民营经济税法体系。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较为频繁,呈现短期化,经常以补丁的形式出现,不利于实际操作和执行。

2、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不强,优惠方式单一,力度不大。很多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解决社会就业、残疾人福利等特殊群体,更多把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没有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导致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不强。

(四)税收征管仍存在不规范之处

1、不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在法定六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立法本意是以查账征收为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但基层一线中会出现滥用核定征收权力、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以核代征等情形。目前,大中型民营企业可以查账,不少民营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采取或变相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税款,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负担。

2、未恰当对待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国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者统一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有部分税务机关拒绝受理行政复议,唯恐避之不及,更有甚者错误地将复议案件、诉讼案件的数量简单作为内部績效考核的依据之一,曲解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和制度功能。

三、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制设计理念

一是坚持市场与法治原则。通过税收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侧与需求侧匹配的灵活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公平原则,不因所有制、内外资而产生重大差异,避免超国民待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保障不同市场主体的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真正实现“非禁即入”的目标。三是减免税收与规范执法同时运行,不可为减税而减税,造成新的税收不公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仍有降低税率的空间,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早日简化增值税税率。四是注重科学原则和国际视野。科学制定、统筹规划税收政策,统一全国执法口径,让我国税制成为国家竞争力之一,让走出去企业在比较不同国家税制的过程中获得满满的幸福感和优越感,让更多外国企业被我国税制吸引进来。

(二)完善税收立法和税制要素

1、加强税收科学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出台《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减免法》,对税收减免事项、流程、依据、程序等基本事项给予明确。必要时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税收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将政策提高到法律层次并全面化、多样化、系统化,通过广泛的政策选择空间和强有力的政策力度,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能够真正从中受益。

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长效机制,稳定政策预期。像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小微企业普惠等诸多税收政策,文件本身都仅仅规定若干年的优惠期限;待优惠期届满后,再出台延长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直接纳入税收减免税立法之中,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3、缩小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税负差距,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参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针对公司制民营企业同一经济来源的双重征税问题,应考虑征收管理成本和企业遵从度,采用避免双重征税的抵免措施。

4、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再投资行为暂缓征税。为了更好地促进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动向,在2017年和2018年再次出台了相关政策,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只要再投资于非禁止类项目和领域的,建议也享受缓征税收政策。

(三)加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取研发准备金、风险经营准备金等,企业根据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入研究开发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研究开发准备金提取3年内未使用的,并入逾期当年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执法

坚决贯彻“没有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整理,集中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各种渠道上广泛宣传民营,在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官方门户网站提供税收政策的查询功能,凡未公开的政策不得执行。

规范核定征收、自由裁量权等税收管理权力。构建完善的内部执法信息系统,记录、调查、统计、查询各项税法执行行为,加强对选择性执法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坚持税务公开。完善税收行政复议机制、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引导税务干部理性对待复议诉讼,为民营企业提供顺畅的税务纠纷解决路径。

(五)继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

利用“互联网+税务”,加强税收政策培训和业务操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对于走出去企业,税务机关要主动送法到企业,做好参谋服务、决策参考。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税务机关退出“运动员”角色,专心当好“准裁判”,公平、公正、公开地执法。

(六)不断提高税收增值服务

最为直接有效的是,利用纳税数据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赖“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进行信用贷款,并根据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信用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其次,利用税收大数据服务企业。税务部门充分挖掘增值稅发票等税收大数据潜力,通过税收大数据匹配加强供需对接、闲暇用工共享,为民营企业架起产销桥、用工桥、服务桥,帮助企业解决后疫情时期复工复产难题。总结各地成功的经验做法,及时推而广之,提供精准服务。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11-1.

[2]李志成,汪浩,王玉宁.安徽:民营经济是减税最大受益者.中国税务报2019-11-25.

[3]梁海涛、黄跃文,张阳初,税收大数据架起“三座桥”.载中国税务报,2020-04-28.

[4]陈晓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以福建省石狮市为例.云南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5]文萍.民营经济发展与税收负担的关系分析.集美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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