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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

2020-09-06陈曦

现代交际 2020年14期

陈曦

摘要:鉴于选择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整体架构及物权法理论,如何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在国内民法学界备受热议。从其他各国的情况来看,不同的立法例在构建物权过程所采取的模式是不同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分别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析和比较研究三种模式,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裨益。

关键词: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045-02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法》第九条等)。[1]从物权变动的实质方面来看,就是不同主体之间就权利客体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2]从不同角度来分析物权变动,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从原因角度来分析,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都可以引起物权变动,其中,后者所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特殊情况;因此,对这类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特别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具体调整。当然,这些国家的规定比较一致,并无较大差别。但是对于前者所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同国家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都非常重视,这是整个物权法最为核心的部分。目前,已经有多种立法模式,并且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多种观点。本文的论述将围绕前者即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展开。

一、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历史考察及基本含义

1.债权意思主义

法国可谓是采用该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从所有权变动的具体情况来看,《法国民法典》第938条、第1583条、第1703条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938条主要规定了赠予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只要赠予人和受赠人之间达成了赠予的合意,此时没有必要再另外履行现实交付手续,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了受赠人名下。第1583条和第1703条主要是针对买卖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所做的规定。

从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受法国民法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在物权变动立法方面借鉴了很多法国的做法,很多国内学者认为其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第177条、第178条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物权变动做出规定。其中,第176条主要是规定了意思表示是物权设定和转移的前提。第177条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有在登记之后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78条主要是对动产物权的变动的规定,指出了动产的物权变动如果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则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阐述表明,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实现物权的变动需要以达成债权合意为前提;其次,物权合意不是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考虑的内容;再次,“债权合同”受物权变动效果的影响。

2.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是这种物权变动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929条对于物权变动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德国采取的是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具体包括:(1)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行为是独立存在的。(2)物权契约最主要的因素在于“物权的合意”。[3]当然,达成了物权变动合意并不意味着物权就一定发生变动,还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对于动产来说,必须具备交付这一基本形式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对于不动产来说,则必须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

3.债权形式主义

这一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瑞士、奥地利等。《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第431条对于物权变动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426条主要是针对动产的变动,动产只有在实物交付的情况下才发生物权变动;第431条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指出只有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奥地利民法典》第380、424、425 条规定,在因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中,不仅要达成债权合意,而且还要确保符合交付或进行依法登记等法定构成要件。因此可以看出,在这种物权变动的模式之下,只有具备了法律行为——“债权合同”和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这一前提,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从出现的时间顺序来看,虽然债权形式主义要早于物权形式主义,但通说认为这种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折中形态。

二、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评析

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评价

肖厚国教授认为,“这种立法主义使物权交易变得更加简便,不需要再履行烦琐的形式要件,因此,使整个交易变得更加迅速。不仅如此,这种模式下,物权交易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表达,避免了国家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物权变动领域,使人存在的主体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4]。由此可以看出,债权意思主义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优点,使意思自治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对于一些价值较小的动产的物权变动,或者依交易习惯和现实需要的场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合适的选择。

但债权意思主义同样存在弊端,如多重让与时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意思主义立法过于注重对主体自由的保护,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却存在明显的疏漏,很容易导致交易纠纷的出现。

2.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评价

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物权行为理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可以让立法结构简单明了,从而让整个民法体系更加明朗,且能有效避免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所存在的逻辑困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當然,这种模式也有其缺点,物权行为理论纯属人为拟制,没有从生活实际来考虑,这是其最大的不足。如果按照这种模式,购买一棵白菜时也要定式化的物权契约,显然过于烦琐,不利于交易,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意愿。

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评价

这种模式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中的应用得以去除,简化了物权转移的程序手续。除此之外,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关注个人价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重视对社会价值的保护,力争在二者之间实现一个动态平衡,这是对物权形式主义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发展。在债权形式主义之下,物权交易不仅简单易行,而且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区别

1.物权公示在物权变动中所起的作用

根据债权意思主义可以看出,只要债权意思表示真实,此时物权变动都能够发生,并不需要经过所谓的公示,公示仅仅是作为一个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是根据另外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只有经过公示,物权变动才能发生法律效力。[5]

2.是否存在物权行为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其指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物权变动。但是另外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观点并不认为物权行为可以单独存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效力所致。

3.对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够;物权形式主义则过于重视形式要件,对于第三人利益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债权形式主义同样重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建構的建议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发现,《物权法》在规定物权变动时,对于不同的对象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不一样的。对于动产及不动产,选择的是形式主义。动产必须经过交付,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对于准不动产等,则选择了意思主义变动模式,这种模式规定,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于抵押权的设定,则同样根据抵押财产的类型在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之间做出选择。

基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采纳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此处的区分主要针对的是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要将二者区分开来。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产生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效果,且二者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也不同。此外,依据区分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债权行为是物权变动产生的原因,但债权行为是否生效要严格依照债法上的规定,且即使债权行为成立也只是形成债法上的请求权,并不必然产生物权变动这一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债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前提,但物权变动则是物权行为的效力所致。在债权行为生效但物权变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确立“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通过上文的分析,具体可以选择“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也就是构成物权行为只需要具备当事人的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登记和交付并不是物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可以将这种模式命名为“物权意思主义模式”,要点:一是物权意思能够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独立要素,无须其他形式存在。二是公示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如果没有进行公示,受让人取得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作为实质的物权存在。

3.采用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相对人

无论是善意取得制度还是无因性理论,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存在不足;而要弥补这种不足,目前最为可行的就是借助于公信原则。基于此,在物权变动中,采用公信原则,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水平。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他/她可以信赖公示的物权状况从而进行交易,在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获得物权。可见,采取公信原则能够很好地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

五、结语

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市场秩序、交易安全、物权保护等的物权变动模式,仍然是学界研究争议的焦点。从国内来看,在物权立法方面,应当摒弃“拿来主义”,应对已有的理论进行深入考察与分析,依据实际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2]周永刚.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7.

[3]肖立梅.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J].政法论丛,2009(1):36-41.

[4]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5]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