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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2020-09-06龙乐婷

现代交际 2020年14期
关键词:价值分析现代化

龙乐婷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儒家思想中一个古老却充满争议的话题,这一制度以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吸引着我们做进一步梳理和反思。通过追溯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历史渊源,捕捉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透过这些历史考察探究这一制度的价值与缺陷,发现以亲情伦理为纽带的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在当今现代社会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相对合理性,基于此对亲亲相隐是否适用于现代化的命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亲亲相隐 价值分析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047-02

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与制度,指对亲属的犯罪行为不揭发不定罪;反之则要论罪。宽宥亲亲相隐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和宗法家族制度,从而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古代伦理法社会中,不仅有利于保障亲情与人权,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这伴随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制度,历经荣辱兴衰终成了历史遗迹,在当代法学界被作为一种与当代法治建设目标相违背的落后文化而全盘否认,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能够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被百姓所接受的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就真的毫无存在的合理性吗?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试图探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刑事法中对亲亲相隐的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的思想最早是春秋战国时期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的。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即是孝,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这在当时不仅表现为一种思想学术,也从正统儒家在汉代的新生开始成为在中国沿袭了两千多年的制度之一。孟子在孔子之后又将此思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主张以仁孝治天下,父为子隐就是“仁”,子为父隐即为“孝”。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相隐制度在正统儒家官方那里得到正式确立。唐朝时相隐的范围也随法律的儒家化有所扩大,突破至同居者之间,走向了成熟和完善。元朝也对这一法律制度有所保留,并且首次出现了专门为亲属间尤其是卑幼告亲属而规定的罪名“干名犯义”条款,进一步说明卑幼控告尊长不符合封建伦理道德,是一种犯罪行为。明清将此沿袭,但对于控告亲属的犯罪处罚程度轻于唐宋,相隐范围扩大到甚至姻亲和雇主与雇工之间。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最终在马克思主义立法指导思想下被作为糟粕而抛弃。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知道亲亲相隐是一种授予犯罪人亲属包庇犯罪人的法律权利的制度,从中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伦理性,“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有着浓重的封建伦理道德色彩,其目的就是维护伦理纲常和封建统治秩序;义务性,任何人都要遵守,对于违反该制度的人都要进行惩罚;限制性,在适用的亲属范围和相隐罪名上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平等性,对尊亲属和卑亲属相隐违反了这一制度时处罚悬殊;包容性,犯罪本来是一种扰乱统治秩序的行为,但我国古代竟允许“亲亲相隐”,对拒绝作证、帮助逃匿等行为也都做无罪处理。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与缺陷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价值

首先,符合我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体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体,家庭宗室制度也正是由小农经济这个深层的经济根源所决定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能够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和伦理纲常的遵守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只有一家人共同劳作,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继续,而这也正是封建统治者的目的所在。

其次,合乎人性,体现了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人伦道德。亲亲相隐法律制度能够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对亲属犯罪不检举不控告的行为予以免责或者减责,使其在面对亲情与社会利益这样的大义时不必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毕竟要求揭发亲属犯罪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实在有些强人所难,和谐稳定的社会要有和谐稳定的家庭做依靠,家庭为人们最根本的安身立命之所。

最后,有利于維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传统文化向来重亲情,重仁爱,对亲情伦理的重视远超其他国家。任何事情都是从己到家、从家到国,亲亲相隐正体现在其中。统治者以法律制度,使家庭中的个人与国家都能各取所需,通过亲亲相隐所散发出的温情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国家的一致稳固与安全。

2.亲亲相隐制度的消极成分

首先,该制度与法治相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照顾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但家庭容易使人在正义和亲情之间放弃正义,从而滋生罪行,导致政治黑暗,官场腐败。这种不顾一切的保全行为在另一方面也会给司法侦破带来相当大的阻力,直接后果就是给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更充足的作案机会和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其次,过分维护了封建专制,忽视甚至压抑人性。统治者设立相隐制度的客观实效是体恤百姓、悲悯人性,然而稳固江山社稷是其真实用意。当百姓之间的亲情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牺牲前者,此时对人性的忽视自然可见。亲情最终还是抵不过尊卑伦常,对人性的尊重也要让位于身份等级,这体现了在封建专制主义“家天下”下对国民独立的人格和精神的自由的压抑甚至摧残。

最后,不利于侦破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亲亲相隐制度框架下,亲属的帮助行为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不便,降低了司法效率,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逍遥法外,破坏法律正义,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严明和至高无上性。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说,亲亲相隐能够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被百姓所接受,必然与符合百姓的价值观是分不开的,这一制度是对刑法谦抑性和期待可能性的贯彻与体现,也有利于法价值的全面实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追求实体价值、程序价值还有社会价值,当三者发生冲突时便产生了取向问题,亲亲相隐是在道德困境下的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恰恰是最现实的。

三、我国刑法应植入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

当代我国现行刑法对亲亲相隐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认为窝藏包庇犯罪的亲属仍然构成犯罪,对亲属犯罪的包庇者一律要定罪处罚。从刑法定罪来讲,亲亲相隐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或资金等行为,这不仅妨碍了司法活动,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始终得不到保障,无疑满足了危害社会的要件。法律不可以无原则地为人情让步,只要造成了妨碍被害人利益、危害了社会秩序的结果,就应该做出有罪判定,以法律的公正价值来引导人们正视法律的不可违反性。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变相扼杀了私情的生存空间,使公民陷入两难的选择,这恐怕也不符合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西方一些法制程度较高的国家的法律对此也均有一些减免处罚的保留规定,例如英美国家规定的夫妻间相互隐匿包庇不进行处罚;德国刑法规定对为亲属犯罪作伪证、帮助其逃脱甚至阻碍刑罚执行的均免除处罚。宽宥亲亲相隐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更利于罪犯的改造与回归,同时能够促进刑事法律的社会认同感,增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亲亲相隐的行为适当宽宥,对其限制性条件做出重新考虑。首先应以现行法律的规定界定亲属的范围。范围过宽不利于打击犯罪,若仅限于近亲属显得过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为犯罪人提供直接帮助的往往为其他一般亲属,这样就没有达到设立相隐制度的目的,所以应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列入“亲亲”的范围。其次限制相隐罪行的种类,并非任何犯罪都能相隐,对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安全、国民安全和利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制度。最后限制相隐的行为和程度,即使法律容许豁免对犯罪亲属的隐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我们应该将帮助行为限制在提供隐匿处所、通风报信、转移赃物等几种。

总之,不论立足于我国国情还是联系到我国的立法和文化传统,都指明亲亲相隐应当回归刑事法律,给予亲亲相隐定罪但从宽处罚,即将亲亲相隱作为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刑事立法应当以伦理为价值核心,以普遍道德为指引。

四、结语

不论在我国的封建社会还是现在,都应该强调伦理亲情,法律也必须维护人类的亲情,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人格独立、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法与情在法的历史发展中或许体现了一定的不协调,但在总体上法律与社会中既有的伦理道德是相一致的,法应当符合人们心中的情理观念,合乎人们对情义的要求和期望,现代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人性和情义基础之上的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征程中,我们在不放弃追求法律的公正之下,审理具体案件时应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亲亲相隐所体现的人道主义正是我国当下建设和谐社会的根基,正与当代所提倡的以人为本、促进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的时代命题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契合,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社会中,仍应该挖掘并继承其符合当代价值的合理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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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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