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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送炭还是过犹不及: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的影响

2020-09-03常宁宁杨君笑

科技和产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补贴制造业强度

常宁宁, 杨君笑

(1.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 长沙 410006; 2.河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企业乃至国家可持续竞争力的核心来源[1]。近年来,我国的竞争力与创新指数排名实现了大幅提升,但与美、英、日、韩等发达国家相比,研发投资强度还普遍偏低,这一现象在我国制造业中尤为显著。我国制造业创新基础薄弱,长期信奉“以市场换技术”而忽略自主创新,使得制造业遭遇“技术升级陷阱”和“技能升级陷阱”[2]。因此,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关注制造业的创新发展。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的必要条件,作为创新的输入端,研发活动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风险大、收益不确定性高[3]。并且技术创新的公共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会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无法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4]。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给企业注入了资金,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

然而,目前有关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学术界仍未形成一致的观点。综合来看,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政府补贴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资金不足,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承担,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引起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投资,矫正企业研发活动的外部性,弥补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有利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另一方面,过高的政府补贴会抑制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高额的政府补贴在刺激企业创新意愿的同时会通过价格传导机制提高研发要素成本,在满足企业研发需求的同时挤出了企业原有用于创新的资金,补贴额度越高,企业的自利动机越明显,越容易产生“寻补贴”投资和“策略性创新”行为,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

因此,为了探究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的最优作用,本文选取2013—2018年沪深A股制造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探讨政府补贴对我国制造业民营企业的影响效果。

1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学术界就开始了有关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影响的探讨,之后有关二者的研究不断涌现,现有文献成果表明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存在两种影响: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大多数学者支持激励效应,认为政府补贴通过克服企业资金不足、技术外溢等问题会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研发强度[5-6]。另有一部分学者更赞同挤出效应,认为政府补贴不仅替代了企业原本准备用于创新的资金,还可能提高研发要素的价格,导致企业自身研发强度不增反降,研究也证明了企业研发强度的增量少于政府补贴的增量[7-8]。

企业研发活动的高投资、高风险以及收益不确定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企业的研发投入。首先,我国制造业创新基础薄弱,并且民营企业本身就有资金不充足的特点,融资约束也较国有企业要高[9],当内部资金不足,而外部融资又存在严重约束时,企业将不得不推迟或放弃创新[10]。在这种情境下,政府补贴的进入无疑可以缓解企业创新资金约束和融资压力,降低企业总体风险和研发成本,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4,11]。再者,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由于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利益相关者很难观察到企业内部真实状况,研发投资活动的强专业性和高保密性更是加剧了外部资金供给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5,12]。政府补贴的进入向利益相关者传递出企业具有投资价值的信息,能够帮助企业吸引更多投资者,为研发投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最后,创新产品具有公共品属性和外部性的特征,创新主体无法全部享有其创新成果的收益,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受到损害,容易导致资源错配的现象,使得企业与社会的经济效率并不是帕累托最优,政府补贴作为政府干预的手段之一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降低企业面临的损失,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4]。

但是,过高的政府补贴却是无效率的政府干预行为,会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其一,民营企业本身就有规模较小、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特点,对高投资、高风险的研发项目会更加谨慎,高额的政府补贴会促使企业更倾向于将原计划用于研发的资金转投风险较低、周期较短的项目[7],导致企业自身的研发资金被挤出;其二,根据寻租理论,较大力度的政府补贴可能导致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出现[13],更有兴趣进行“寻补贴”投资[14]和策略性创新[15],挪用补贴资金而不是进行创新活动;其三,高额的政府补贴在提高企业创新投资意愿的同时,也会导致企业对研发资源需求的增加,该信号经过价格传导机制传递到市场,相应地企业研发要素的价格被抬高[4],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受到损害。就此而言,过高的政府补贴并非总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甚至会导致市场失灵、研发资源错配等现象愈加严重,削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看来,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的激励存在一个临界点,超出这个值则会对企业研发支出产生挤出效应。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呈倒U型关系。

2 研究设计

本文以2013—2018年沪深A股制造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筛选和处理:①剔除ST和*ST公司样本;②剔除数据存在缺失的样本;③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99%缩尾处理。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

另外,为了检验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针对各变量进行了Peterson相关系数检验,又经方差膨胀因子检验得到各变量的VIF均值为1.63,表明本文选取的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为验证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的倒U型关系,首先,将控制变量和自变量政府补贴一次项Sub放入模型(1);其次,将自变量政府补贴的二次项Sub2放入模型(2)。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RDIi,t=β0+β1Controlsi,t+β2Subi,t+{Fe}+ui,t

(1)

RDIi,t=β0+β1Controlsi,t+β2Subi,t+β3Subi,t2+{Fe}+ui,t

(2)

其中下标i、t分别表示观测个体和年份;{Fe}表示年度和地区固定效应;uit表示随机误差项,其余变量如表1所示。

3 实证结果及分析

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政府补贴一次项Sub与企业研发强度RDI的回归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这说明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强度的正向影响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然而,正如本文所论述的,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仅考虑二者的线性关系比较片面。加入政府补贴的二次项Sub2后,回归结果显示,β2=0.966(p<0.01),β3=-0.234(p<0.01),模型拟合度R2为0.507,高于一次项模型的拟合度0.311,这表明倒U型更能准确表达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假设得到初步验证。

根据Haans、Pieters和He[16]对倒U型关系的论述,倒U型关系满足的充要条件有三个:①二次项系数显著小于0;②在数据范围的左端,曲线斜率应大于0,在数据范围右端,曲线斜率应小于0;③曲线的拐点必须在自变量的取值范围内。表2显示,β3=-0.234(p<0.01)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满足条件①;当Sub=0时,斜率=0.966>0,当Sub=3.539时,斜率=-0.690<0,满足条件②;β2=0.966(p<0.01),计算可得曲线拐点处Sub=2.064,在区间[0,3.539]内,满足条件③。这说明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具有显著的倒U型关系,并且当政府补贴强度为2.064%(即政府补贴占企业资产总计的2.064%)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最大。因此,本文假设得到支持。

表2 回归结果

最后,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结合已有研究,本文从构建不同滞后期、改变模型两个方面分别重新做了检验。由表2可以看出,改变滞后期以及采用不同的回归模型,政府补贴二次项的系数均为负,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满足倒U型关系的充要条件①,并且通过计算,倒U型关系的充要条件②③也同样满足。这说明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确实为倒U型关系。为了更加清晰地描绘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的倒U型关系,本文绘制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曲线,如图1~图3所示。

图1 研发强度与政府补贴关系图

图2 研发强度与政府补贴拟合图

图3 不同滞后期的研发强度与政府补贴拟合图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3—2018年沪深A股制造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探讨了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之间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并且在不同滞后期和不同模型情况下回归的结果都保持一致,通过计算,本文发现政府补贴强度在2.064%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最大。本文研究表明,对于我国制造业民营企业而言,政府用于激励其创新的资金补贴并不能完全起到提升企业研发强度的作用,适当的政府补贴可以刺激企业进行相应的研发活动,过高的政府补贴反而是无效率的政府干预行为,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了挤出效应。因此,根据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1)构建更加合理的创新补贴激励政策。政府在制定创新补贴政策时,应尽力寻找补贴的最优值,以最大限度发挥补贴的激励效应,同时避免补贴力度过高以防止出现政府干预行为反向的结果。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对制造业民营企业的创新补贴强度的均值为0.504%,尚未达到本文研究计算的最优补贴强度2.064%,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制造业民营企业的补贴力度。但是对待不同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该给予那些更有意向进行创新并且研发效率高的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倾斜,形成积极的带头作用,引导弱势企业积极跟进,以促进整个产业的创新升级。

2)健全补贴对象甄别、申请以及审批流程的机制。政府补贴的发放应该以完善有效的甄别程序为前提,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申请流程,并采取严格合理的审批制度,以保障有创新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及时获得资金补贴。

3)加强企业对政府补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理应按照申请目的真实合理地使用资金,为了谨防企业出现“寻补贴”投资和策略性创新的行为,应该加强企业对政府补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有利于减少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可以获得补贴资金的反馈信息,提高企业和市场的整体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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