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和物权意义分析
2020-09-02张耀辉
农民致富之友 2020年24期
张耀辉
为了能够更好的落实我国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相关要求,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推动农村的稳定发展,就应该及时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宅基地的归属、用途、面积等等相关情况,让其发证工作能够有效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的一种物权形式,具有自己的特点,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等等,通过这样的方法来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所以,通过落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能够更好的优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满足农村建设需求。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发展
在早期土地改革法中明确规定,由各地政府所颁布的土地所有证,证明土地所有者拥有经营、买卖和出租等权利,利用这样的方法来让农民获得土地,实现土地的平均分布。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农村基本上都建立合作社,对土地进行统一分配,但是在这过程中的农村宅基地依然属于农民自己。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政策的颁布使得宅基地的权利发生改变,将以往的所有权转变为使用权。而且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归集体。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实施
对于地籍调查而言,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包括很多个方面,根据其情况的不同,那么内容也有所不同。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等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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