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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证据和技术启示的关系

2020-09-02邹丹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7期

摘 要:创造性判断是发明授权以及确权阶段的重要事项。在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证据能否给出技术启示会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判断结果。证据作为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事实的。那么证据公开的内容与技术启示之间到底有何关系?本文试着对该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实务操作。

关键词:创造性;证据;技术启示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7-0255-02

0 引言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授权以及确权阶段的重要事项。实务中,评价大部分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是其他专利文件或技术类期刊文献。证据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真的、正确的。在此基础之上,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多少对创造性的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多,则专利文件相较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少,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文件中的改进点少,这有可能导致后续得出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的结论。反之,如果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少,则专利文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多,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文件中的改进点多,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就较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包括两部分:明确记载的内容,以及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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