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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民法典的四个维度

2020-09-02吕晓光

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立法民法典

吕晓光

摘    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读懂民法典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思政课教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和要求。读懂民法典,可以从信度、高度、温度、深度等角度着眼,由此理解民法典在助力中国实现“良法善治”中的意义,明白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温情和核心价值取向。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治理;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权利都与民法典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全时段的权利保护;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人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找到民法典的影子。因此,读懂民法典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作为一名思政课教师,读懂民法典还是我们必备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本文是笔者在學习民法典过程中的一些感悟,以期与各位分享。

一、信度:良法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赢得民众内心的信任乃至信仰,首先在于法是良法,良法的产生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民法典是法律逻辑的开花结果。民法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同时又有着自身内在发展的规律性。我国民事立法经历民事单行法—总则—合体这一过程,这是民法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和展开。只有单行民事法律不可避免会造成形式上的不统一和内容上的重复或冲突,导致在适用法律时裁判尺度不同、依据不一,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民法成“典”不是单行民事法律的汇编和集合,而是民事法律的一次系统化和创造性更新,在形式上更加统一严谨,在内容上逻辑自洽完备,增强了科学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质量提升。

民法典是民意民智的结晶升华。民法典的编纂是一次依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过程;是一次践行群众路线,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现社会最大公约数、凝聚和提炼社会共识的过程。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仅提高了立法的质量,也增加了民众对民法典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累计收到425600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编纂法典过程中,还创新了工作机制,除了法工委以外,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纳入编纂协调机制当中,集成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学界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参与,确保编纂工作科学、高效、实操性强。

二、高度:民法典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2013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部署。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要实现现代化,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和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1])的空间在不断拓展,国家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民事主体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由地选择相对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财产;公民有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公民私人权利的边界得到清晰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权力受到公民民事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减少公权力的滥用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公权力更好地为民事权利的救济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私法自治过程中,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义务观念得到加强,公共参与能力得到提升。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得公民与国家形成了良性的相互促进机制,共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温度: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权利法

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权利法。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处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如果说物权篇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利益方面法律保护,使恒产者有恒心,那么把人格权单列一编则是这次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和亮点,这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精神方面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多的民众开始关注自己的精神生活,对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精神利益的有效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从保障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伦理的挑战……人格权编对诸多当前民生热点做出了立法上的回应,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首次对它做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边界,拓宽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使私人生活安宁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内容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还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人身自由、安全,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公平的救济,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总之,民法典通过权利赋予与权利保护为公民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人始终是民法典的目的和核心。

四、深度:民法典是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表达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表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它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更体现了时代精神。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民法典,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的编纂既吸收了世界各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又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就会存在压迫、强制,民事主体意思就不能自由、真实、全面地表达,具有自主、自治、自决精神的公民就无法产生,公平公正也难以实现。通过立法的表达、法律的宣誓和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逐步落地生根。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精神安宁的重要空间,家庭建设直接关系到人们能否在家的港湾中感受到情感的温暖、权利的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婚姻家庭的指导原则之一,这既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又一具体实践,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我们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在改革创新中完善法治,把改革创新的成果用法律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农地“三权分置”。在总结有关农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审议情况,民法典对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以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这一修改既用法律凝聚了改革中形成的共识,巩固了改革的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彰显了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使改革创新和法治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民法60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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