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路径研究
2020-09-02卢腾达
人大研究 2020年8期
卢腾达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经济特区是特殊历史时期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区政策优势的“特”将逐步淡化乃至消失,特区立法权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显然,这是对经济特区的一种狭隘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庆祝海南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大会上指出“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而且要办得更好、办出水平”。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要求深圳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显然,经济特区作为改革“试验田”的使命被党和国家寄予了更大厚望,而履行这一使命最核心的法律工具——以变通性立法为核心的特区立法权自然远未到终结之时。在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南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而更应深入地研究如何用好用足这一特殊立法权,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特区立法权在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1980年深圳、珠海等四个经济特区成立伊始,主要特别之处在于中央赋予其诸多其他地区很少享有的经济优惠政策。1988年海南建省办特区,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首次授予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立法权。后中央又在1992年、1994年、1996年陆续赋予深圳、厦门及珠海、汕头特区立法权,这一特殊立法权便成为经济特区另一独特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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