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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2020-09-02魏婷

社会与公益 2020年2期

魏婷

摘要:我国目前已步入快速老龄化社会阶段,改革传统养老模式、加强相关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的施行基本确立了我国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结合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保护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依据,但依然存在立法原则性强、指导性弱的缺陷。因此,有必要细化监护层次,明晰监护与被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监护监督,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成年监护;意定监护;监护监督

一、老年监护制度的背景及內容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与保护。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我国传统的监护制度根源于家族宗法,贯彻法律家长主义的核心理念,过分重视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目的是维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稳定状态。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未提及与老年人相关的成年监护制度。伴随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然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1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补充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式意定监护人。新的监护制度不但弥补了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漏洞,还为之后的《民法总则》初步设定成年监护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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