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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档案室信息公开的问题及措施分析

2020-08-31李世强

西部论丛 2020年10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档案室

李世强

摘 要: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广受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如何实现政府信息的正确公开,如何对信息公开范围合理设置,也是当今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热点研究话题。在这种形形势下,政府部门机关档案室开放服务也正式进入社会公众视野。文章主要对政府机关档案室信息公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信息公开措施。

关键词:政府机关;档案室;信息公开

引 言

目前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构建起来了相对比较成熟的信息公开体系,而且政府档案室文件中心公开服务也早已开展。我国一直以来都对政府机关档案室开放比较忽视,而政府信息公开在逐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前提下,档案室信息公开也备受关注。但是,作为一个政府的内设机构,政府机关档案室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正确看待,并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这样才能积极促进政府机关档案信息公开的稳定发展。

1 政府机关档案室信息公开面对冲突问题分析

1.1与现有档案法规相冲突

我国在2008年5月份首次在北京市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该中心的出现可以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但是,查阅中心作为档案馆之外的一种档案信息公布主体,其合法地位受到一定质疑。但是根据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作为政府机关档案室保存期间的档案信息资料利用服务并不属于一种法定职能。也就是说在政府的信息公开主体中,档案是并不属于一个合法主体,对于机关档案信息公开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范围并不具备决定权利,由于查阅中心在主体地位方面缺乏合法性,因此对其长远发展必然会产生影响,对档案信息资料的规范利用和使用秩序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政府机关档案室在进行档案资料信息归档、分类、立卷的过程中在针对文件正文内容和结构信息、背景信息进行捆绑的过程中,互相在历史方面具有联系的文件也进行捆绑[1]。因此对于政府机关的档案信息资料来说文件实体和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进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机关档案室首先需要对各种档案资料信息进行梳理,而这种做法本身会使得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被割裂,导致档案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影响。

1.2信息最大化公开与档案限制利用原则的关系问题

在政府档案信息公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秉持“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辅的最大化公开原则”[2],这也表示,只要档案信息不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都可以纳入到公开范围中。而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本身来说,存在档案资料限制利用原则。因此在进行开展政府档案信息资料公开的过程中,政府机关档案室不仅属于政府机关内部部门,而且也属于政府部门的档案管理组织,这种双重身份使得政府机关档案室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必须要在信息公开最大化原则与档案限制利用原则之间进行取舍,这对于政府机关档案信息资料的公开会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是我国信息公开发展中急需解决这个问题。

2 政府机关档案信息公开问题解决对策

2.1 完善立法

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档案室,其并不仅仅是临时的档案储存库房,机关档案室需要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由机关进行直接领导,而且机关对其人员编制、经费使用具有直接决定权,但是从业务角度来看,机关档案室需要受到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由此可见,我国的档案法与政府机关档案信息公开存在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我国的档案法,信息公开实施的相关条例规定已经与当前时代发展对档案信息公开的实际需求严重不符,因此必须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不断完善。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政府机关档案信息的合理化公开,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对信息公开进行规范化描述,同时要针对信息公开从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同时将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晰阐述,并明确具体操作步骤。与此同时还要在合适的时机对各地区实际情況进行全面收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并实现信息保密、隐私保护等多个层面的立法配套,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2.2 对档案室信息收集、公开和保密制度进行规范

首先,政府机关档案信息的真正长远价值指有档案工作者才能够进行清晰判定,因此在针对信息公开保密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积极纳入档案部门来实现共同监督,同时邀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来参与到的保密审查中,在政府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要积极引入成功的档案鉴定经验,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一步促进档案公开实现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政府机关档案室要充分借助当前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大形势,全面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和数字化,不断拓展档案信息资料来源,在此基础上实现档案分类存储。同时针对档案信息内容构建起多媒体海量数据模糊识别系统,进一步优化档案信息的数据查询,实现档案数据内容、结构、背景等多个方面信息的分类检索[3]。

2.3 构建档案公开救济制度

在机关的档案信息公开方面,可以充分借鉴政府部门的司法救济制度,构建档案信息公开“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制度。当前来说,我国针对档案用户群体受侵害的现象并未形成完善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机制,而且针对档案的形成过程和档案保管机关存在的违法档案信息使用行为也未做相关规定[4]。避免机关档案室以档案信息公开为理由来逃避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由此可见,构建完善的档案公开救济制度,对档案利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同时针对档案形成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以及违规现象建立起相应的处理办法,让社会公众和档案馆形成相互监督,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促进档案信息公开的透明化。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推动档案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档案信息公开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逐步摸索出可行的档案信息公开措施,这样才能促进档案信息公开实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文革. 论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机关档案室档案开放制度建设的可行性[J]. 图书情报工作,2009,53(18):145-149.

[2] 易卓君. 竞逐和抗衡:档案开放利用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对比分析[J]. 图书情报工作,2011,55(S1):330-334.

[3] 吴增仁,马秋影. 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的挑战及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J]. 北京档案,2004(04):21-23.

[4] 韩立珍,贾燕华,翟丽娜,张庆莉.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信息公开的探讨[J]. 档案学通讯,2008(0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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