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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的困境——从制度和理念层面分析

2020-08-31刘文华

西部论丛 2020年10期
关键词:困境分析

刘文华

摘 要:在当前时期的刑事司法体系当中辩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由于先天存在一定不足并且运行有失规范,经常会出现一些违背立法初衷的情况。长久以来,律师更加倾向于办理非诉讼案件而不愿意介入到诉讼案件当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案件,这导致刑事辩护陷入了一个困境。因此,本文从制度和理念层面对刑事辩护的困境展开深入分析,对刑事辩护的困境进行相应的总结。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制度层面;理念层面;分析

一、刑事辩护的困境分析

一般情况下来讲,律师在执行刑事辩护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且以诉讼权利为依托、以特定的职业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在当前时期,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当中辩护律师通常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常会遭到严重的侵害,以此导致辩护活动难以顺利进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参与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困境具体也于以下方面呈现:

在刑事辩护案件当中律师的诉讼权利较为薄弱是影响当前时期刑事辩护陷入困境的主要表现,一般情况下来讲,侦查程序是审判起诉工作的基础,也是公民最易被侵犯的阶段,更是收集证据和保全最重要的阶段,在此阶段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已然成为了一项十分常见的活动,但是由于律师的诉讼权利较为薄弱,因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是极为困难的。与此同时,在起诉阶段律师的参与度较为薄弱也是一个重点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有权利替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与此同时,在这个阶段律师也有着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也并不能获得对称的信息,因此便无法顺利的进行辩护。于是,律师在起诉阶段便会面临着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这样的问题。最后,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现律师的诉讼权利较为薄弱,审判事关于被告人的自由、荣誉乃至生命,是辩护的核心也是控诉的最终目的,而在庭审当中通过执行充分的辩护来维护被告人的自由、荣誉和生命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更是设定辩护制度的最终目的。但是,在当前时期我国的法庭上辩护律师却很难有效地执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依旧存在着一定不足之处,由此可见,在当前时期律师的诉讼权利较为薄弱,因此便使刑事辩护陷入到困境当中,这也是刑事辩护陷入困境的具体表现

二、从制度层面剖析刑事辩护的困境

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失衡、控审不分。在近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当中起诉是指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旁证,而辩护人则可以提出利于被告人事实的旁证审,判官再从其中发现真实的材料最终得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可见,在现代刑事诉讼当中主要是以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所构成的,诉讼职能的区分仿佛是纠问式程序和控诉式程序的基本差异之一,在纠问式诉讼当中辩护、控诉与裁判三项职能没有得到区分,裁判和控诉均有统一司法机关承担,因此,被告人极少有自我防御的机会,辩护职能实际上几乎是不存在的。而在现代诉讼结构当中为了能够有效的保证对诉讼职能进行区分便一定要促使控审分离和控辩平衡达到实际标准,以此才能保证辩护职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其实际作用。而在当前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控审不分、控辩失衡的情况比比皆是,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极多审理和判决脱节的情况,这样更加难以凸显出辩护权的实际价值。

(一)控辩失衡

刑事诉讼是社会反对某人的一项斗争,代表着国家的控方力量先天便是极为强大的,他们具有极强的侦查权也有着一系列的调查设备,甚至在调查取证方面检察官、警察也可以直接将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处置这类强制性手段,而此时处于受追诉地位的被追诉方自然是弱势方面,不仅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自己收集无罪证据的有力支持,在经济上也无法与控诉机关进行抗衡,并且从道义、舆论上也很难得到支持,根据这样的不平等的发展情况控辩平衡的主张也愈加强烈,主要目的便是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当中能够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当前时期却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

(二)控审不分

一般情况下来讲控审分离便意味着控诉人不能当裁判,提出控审分离主要便是为了保证法官能够不恣意审理,能够清晰的界定审判的基本范围并且理清辩护的范围。在我国有学者这样认为,这种限制具体应该表现在法官在庭审前不能与诉讼方进行单方面的接触;法官应该将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法庭审判之上,即使不得已要展开庭外调查也应该保持中立的姿态;在审查程序上应该与庭审程序相分离,不应该将审查公诉的法官和主持审判的法官合二为一。与此同时,对于辩护方来说控审分离能够利于明确攻击的焦点、促使辯方能够有地放矢,以此才能形成充分、有效的防御。而当前时期在经历过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后已经产生了极多的改善,现在的起诉方式也有所转变,但是其中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限制了辩护功能的发挥。

三、从理念层面剖析刑事辩护的困境

任何一种制度都会在一定的理念下得以运作并且为理念所支配,而制度之所以在制定上有缺陷也是因为很多时候理念造成的一定影响影响着辩护制度赖以存立的理念,例如,程序正义、无罪敲定等在我国当前时期都有着极为明确的体现,但是还是存在着进一步的完善空间,以此才能促使刑事辩护摆脱以往的困境。(一)律师职业理想的淡化

在西方国家和西方历史上律师是与公权力对抗性的一种力量,基本上是自下而上所产生的,并且律师拥有非常专业的知识,对商业兴起后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来说具有着极大帮助作用。而在刑事辩护案件当中律师则作为辩护人的主要力量,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对照相关法律来对被辩护人进行辩护。但是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并没有设立相应的律师制度,虽然在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是这样的规定却非常容易促使人们以商业模式的心理来框定律师事业,对律师存在着错误的认知、认为律师唯利是图、是利用法律来为人开罪,因此,也便会对律师造成一定的影响。律师的服务宗旨到底是什么?律师是站在何种角度提供法律服务的?这样的问题难以得到明确,促使律师在某些人的意识当中已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

(二)缺乏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反映在诉讼制度上最为基本的要求便是与程序相关的利害关系,或者是因为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参与该程序,并且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及证据,给人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的一个机会,因此,程序正义的基本观点便是要求为追诉人赋予一定的辩护权利,并且这样的权利也具备着实质性的内容。

结语:综上所述,当前时期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最基础也最核心的制度,更是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权益最为有利的手段之一。然而在我国律师整体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刑事辩护业务却与律师制度出现了不协调的问题,这使得刑事辩护陷入了困境当中,而针对于此,也可以从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进行体现,只有改变这样的实际问题才能促使刑事辩护走出这样的困境,而对此也需要予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 冀祥德.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C]//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 0.

[2] 陈亦欣. 关于我国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 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 2012.

[3] 卞建林, 田心则.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C]//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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