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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成品油销售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

2020-08-31韩笑梅

西部论丛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反垄断

韩笑梅

摘 要: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成品油销售企业构建反垄断合规体系的重点在于,设立合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和处置机制,并完善相关合规管理保障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合规管理;合规体系建设;风险防控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随着国家反垄断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处于传统垄断地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面临越来越高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加强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品油销售企业构建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意义和价值

(一)反垄断合规风险日益提高

石油石化行业由于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对保障国计民生具有特殊作用,其诞生和发展历程也呈现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交叉的属性。因而,石油企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关注对象。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相关执法机制和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随着石油石化行业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针对石油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将越来越严厉,近年来多家能源企业被反垄断行政处罚和石油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的爆发即是最好例证。

(二)违反反垄断法的巨大不利后果。1.巨额的行政处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例如,2018年1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限定压缩天然气最低转售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没其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合计达8406万。2.影响企业信誉和经营。行政处罚记录将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在企业征信方面会留下污点,甚至可能影响企业融资等行为;相关的商业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法执行,同时,相关媒体的报道,也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损失。3.显著的法律成本。反垄断调查通常是漫长的,为应对执法机构调查需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管理层时间精力等。相关人员拒绝、阻碍调查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之后还可能引发后续的民事诉讼和索赔。

(三)构建反垄断合规有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反垄断系统性合规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防范、控制内部违法风险,避免因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在企业不慎触及红线,能以积极配合的态度与执法部门进行良性的解除和沟通,从而为企业争取最为有利的结果。在执法实践中,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长期合規体系可作为执法机关是否中止、终止调查或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二、成品油销售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点内容

2019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多个省、直辖市结合自身的实践也相继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或反垄断合规提示,为成品油销售企业构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据相关反垄断合规指引,构建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合规管理机构,垄断行为的识别、评估、处置和相关运行保障机制。

成品油销售企业反垄断合规重点内容需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四种垄断行为。

(一)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经营者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也不得与交易相对人(即上下游企业间)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又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四)拒绝与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也要依照《反垄断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企业能够证明其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石油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

(一)反垄断风险识别机制。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应当结合上述反垄断重点风险,根据自身规模、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其中,垄断协议是各类主体最易触及也最为主要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对于占据市场主体地位的大型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由于极易被推定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更加注意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二)反垄断风险评估与提醒机制。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建立自身的反垄断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确定程序和标准,运用信息化管理、大数据分析等工具,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针对不同反垄断法律风险,应划定相关员工风险等级,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

(三)反垄断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主要步骤包括:1.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申请适用宽大制度。4.申请适用承诺制度。

(四)反垄断合规保障机制。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任务,除了需要高层重视和管理机制外外,还需要反垄断合规承诺、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审核、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文化培育等保障机制。

对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要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并有效实施,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才能有效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丁国锋,《论我国成品油市场之反垄断法规制——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协调展开》,《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2] 丁茂中,《论规范垄断协议行为的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

[3] 陈瑞华,《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问题》,《中国律师》,2019年第7期。

[4] 邱尔丽、穆忠伟、刘孝成、周海川,《加强石油企业合规管理的分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1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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