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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

2020-08-31赛大富

民族大家庭 2020年4期
关键词:教职人员伊斯兰教清真寺

文/赛大富

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做好新《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举行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省条例》启动仪式。当前,全省伊斯兰教界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省条例》、推进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正全面展开。在学习贯彻新《省条例》,推进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我们要注重把握以下四点。

深刻认识新《省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订颁布新《省条例》是全省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颁布,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原《省条例》),在保障我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原《省条例》颁布实施的10年中,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境外宗教渗透、宗教商业化、宗教极端思想、流动人口宗教活动管理、宗教利益纠纷等,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非法宗教。这些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省条例》加以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完善、颁布实施的新《省条例》,是我省宗教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

修订颁布新《省条例》是贯彻中央、省委宗教工作新思想、新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了一系列宗教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6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鄂发〔2016〕36号)。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高度,科学分析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阐述了宗教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导”的工作方针、以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系列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会议、文件精神,为新时代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遵循。新《省条例》把这些新思想、新精神、新政策固化下来,使之成为法律法规,必将对湖北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修订颁布新《省条例》是新时代湖北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也研究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新时代、新要求呼唤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主要是法治化、规范化,宗教工作也是如此。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必须有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能够回答和解决现实宗教新情况新问题的法律法规。新《省条例》就是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湖北宗教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和颁布实施的宗教法规。全省伊斯兰教界一定要深刻认识修订颁布新《省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新《省条例》的自觉性。

准确把握新《省条例》的精髓实质

新《省条例》9章65条,比原《省条例》增加2章16条,内容更丰富,条理更清晰,落实更可行。具体有“五个更加”:

更加突出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原则。新《省条例》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3条就开宗明义地强调“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条文更加具体化,把全省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法律形式,进一步固化下来。这是对全省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是对信教公民和宗教活动的最大保护。

更加突出坚持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根本方针。新《省条例》鲜明地写入“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等。这对湖北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走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得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更加突出了推进依法施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要求。新《省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条件”“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等条款内容,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赛大富(右二)在宗教活动场所调研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贯彻情况

更加突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新《省条例》强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文物、宗教用品、设施,接受的宗教捐赠以及其他的合法财产、收益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等,使宗教界合法权益保护清晰明了。

更加清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能职责。新《省条例》新增条款,专列了宗教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宣传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务,规范教务活动,加强教务建设,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和宗教活动场所“团结和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抵制非法传教”“建立健全本场所管理制度”“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定期公布财务管理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维护正常秩序”“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使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能职责更加清晰,明其职、尽其责。

切实履行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寺管会职能职责

学习贯彻新《省条例》,推进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各地清真寺寺管会一定要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2020年7月23日,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送新《省条例》进宗教活动场所

伊斯兰教协会。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作为,做好“六抓”:一是抓好宣传引领。要抓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领,当前要着力抓好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两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以及新《省条例》的宣传教育,引领全省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省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疫后重振和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中作贡献。二是抓好解经教务。落实《湖北省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对《古兰经》、圣训,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运用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卧尔兹文集》等范本,讲好新时代的卧尔兹,坚持中国化方向,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三是抓好建章立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新《省条例》规定要求,依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对《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规章制度》等进行修订完善,做到全省伊斯兰教工作、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抓好队伍建设。抓好伊协、寺管会、教职人员和乡老队伍建设。伊协抓新建,任期届满伊协、寺管会搞好换届,充实新生力量,增加工作活力;教职人员,把好进出关,搞好教育、培养、提高,落实社保政策,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教务工作;乡老队伍,抓好作用发挥,为全省的伊斯兰教发展作贡献。五是抓好权益维护。依法维护好全省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六是抓好优秀伊斯兰文化传承保护。组织力量完成《湖北清真寺》《湖北回族爱国人物故事》《中国南方回族古籍补遗(湖北篇)》征编工作。继续开展好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照顾孤寡、留守儿童、绿色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为湖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清真寺寺管会。清真寺寺管会是伊斯兰教基层一线指挥部,工作要“六个做好”:一是做好团结引导工作。团结引导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爱国爱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听党话,跟党走,坚持中国化方向,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二是做好民主管理工作。健全寺管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的,要按规定换届,健全领导班子,坚强领导力量。健全规章制度,按照新《省条例》、中国伊协三个《办法》一个《守则》要求,依据省伊协《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搞好清真寺民主管理。三是做好清真寺建设、维护工作。已开工建设的清真寺、项目,要抓紧推进,把疫情等耽误的时间赶回来,争取早日完工,早日投入使用。因工作需要,已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的建设项目,要完善各种报批手续,争取早日开工。提升清真寺设施档次,保证好穆斯林群众民族、宗教生活。四是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障好穆斯林群众“入口”“入寺”“入土”民生。落实好阿訇教职人员社保政策,解决好工作、生活待遇,营造拴心留人环境,保证阿訇全身心地投入教务工作。五是做好和谐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四进”深化,开展好“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助力新时代、共筑中国梦”爱国主义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做到“四进”“八无”“三上墙”,创建文明卫生和谐清真寺。六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的防控工作,思想不松,班子不散,措施不减,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保证清真寺有序开放、宗教生活逐步恢复后的防疫安全;做好非法传教和宗教极端思想的防控,同时注意做好极个别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清真寺法治化建设,确保一方和谐平安。

充分发挥代表人士、阿訇教职人员表率引领作用

学习贯彻新《省条例》,推进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各级伊协、各地清真寺寺管会班子成员等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和阿訇教职人员作用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

在学习宣传新《省条例》上当表率、作引领。要结合新《省条例》学习,抓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伊协三个《办法》一个《守则》的学习,学习要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思践悟,强化认识,把握精髓,规范言行;要运用信息网络,板报墙板、电子屏、横幅等工具和形式,搞好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协会、寺管会领导做好辅导报告,阿訇教职人员讲好新《省条例》卧尔兹,使新《省条例》家喻户晓,内容深入人心。

在贯彻落实新《省条例》上当表率、作引领。坚持用新《省条例》对标。符合新《省条例》规定要求的就坚持、发扬,不符合新《省条例》规定要求的就坚决改正。担任伊协、寺管会领导的代表人士、教职人员,要组织力量,对过去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按照新《省条例》要求和省伊协《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坚持用新《省条例》规范伊斯兰教工作和建设,使新《省条例》在每位代表人士、教职人员身上有效落实、全方位体现。

在依法履职尽责上当表率、作引领。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搞好解经工作。坚持经常性教务活动,守住主麻,讲好新时代的中国故事,讲好学习贯彻新《省条例》,推进全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卧尔兹。开展伊斯兰教典籍整理,文化研究和公益慈善等活动,弘扬优秀伊斯兰文化,传承伊斯兰教优良传统,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

在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上当表率、作引领。坚决防止和制止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国家社会事务、社会生活;自觉抵制非法传教、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网络传教;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确保湖北伊斯兰教一方净土。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营造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的良好环境,为湖北的疫后重振,夺取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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