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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视角下安宁疗护的伦理探究

2020-08-28冯晨音

西部学刊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安宁疗护健康权

摘要:安宁疗护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对公民基于健康诉求的人格权益反馈,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公民 健康权的支持保障和伦理关怀的烘托营造,以满足并回馈患者对人生最后阶段的健康诉求。社会传统观念对新 时代公民健康权的解构衍生了安宁疗护发展的多重伦理阻力,使得民众多数对“乐生恶死”、传统医孝之道、人 道主义有着深刻桎梏和误解。要推动安宁疗护在我国的发展,一方面要以生死观的引导塑造为支点提升安宁疗 护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要以施行《健康法》为契机完善安宁疗护的相关法律规制。

关键词:安宁疗护;健康权;法律伦理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3-0154-04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公民对健康质量和生命 质量的提升也有了迫切的诉求,“安宁疗护”开始替代 安乐死进入公众视野,并实现了在我国大陆地区的试点 推行。所谓“安宁疗护”,即以最大程度尊重公民健康权 为主旨,减轻患者的临终痛苦所采取的一系列整体性护 理措施,它不仅包含了生理和心理的临终照护,还涉及文 化、观念、社群等伦理话题。2018 年,中国台湾主持人傅 达仁安乐死的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 甚嚣尘上。但在安乐死依然不被允许的我国大陆地区, 大众的眼光不禁转向了安宁疗护的发展,以期减少临终 绝症病人的身心痛苦。“生以求康健,死但愿安宁”,安宁 疗护寄托的是对生命全周期健康状态的诉求。如何看待

安宁疗护的实践?安宁疗护普及的伦理阻力是什么?如 何有效推动安宁疗护的发展?这些都是需要从多角度进 行理性探究的问题。

一、安宁疗护是一种社会对公民基于健康诉求的人 格权益反馈

“安宁疗护”原指天主教徒朝圣之地,19 世纪流变 为病人的收容避难所,成为向病患提供健康救治和临床 照护的场地。在词义的归属学上,“安宁疗护”已经从 地域名词演变为临终患者接受的一系列救助手段,即:社 会对临终患者基于健康诉求的人格权益反馈。

(一)安宁疗护与安乐死的区别

安宁疗护不同于他国普遍现行的安乐死,安宁疗护 的伦理风险也不能一刀切式地等同于安乐死的伦理风险。学者普遍将“安乐死”定义成为解除临近死亡患者 所承受的剧烈肉体疼痛,而应患者的要求终结其生命的 行为 [1]。安乐死有消极与积极之分。社会普遍所称的“安 乐死”应当归属于“积极安乐死”,是指出于实现消除患 者痛苦的效果而实施加大镇痛剂用量等手段,提前实现 患者死亡结果,由于其主动实施的作为而有故意杀人之 嫌。“安宁疗护”则应当归属于“消极安乐死”一类,强 调了以患者生命健康至上为出发点,顺其生命自然而不 继续积极治疗的行为,将患者自己的健康权和选择权置 于首位 [2]。从这一点上讲,安宁疗护是在经过审慎严格 的法定确认程序后,医护人员采取减少病痛的安宁措施, 帮助患者安寧地经历死亡,提升生命全周期意义上的健 康权益保障。

安乐死对于我国不仅是对法律规制的冲击,而且是 伦理意义上的挑战,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纵使不绝于耳, 但在中国大陆推行的进程还需漫长的研究探讨。然而, 安宁疗护虽未在我国全面广泛地实施,但是从主观行使 健康权意愿的层面上,更好地反映了公民对健康权行使 的诉求。这样一来,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社会伦理风险,有 利于推动社会更加关注生命健康的人格权意识。实际上, 安宁疗护与安乐死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尊重生命权的同 时回馈患者的健康权诉求。

(二)安宁疗护的实质是社会基于公民健康诉求的 人格权益反馈

健康作为生命个体实现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根本前 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古至今都是备受人类关注的话 题,对健康权开展立法也是国家经济、社会以及人类文明 不断繁荣发展的现实诉求。死亡作为每一个生命都无法 避免的最终环节,也不可剥夺个体对健康权的最后行使。 安宁疗护的实质,实际上是社会基于公民健康诉求的人 格权益反馈,它折射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健康权 的支持保障和伦理关怀的烘托营造。在安宁疗护的实施 中,社会给予临终病患的健康权益反馈具体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一是安宁疗护的实施基于尊重、有利、不伤害原则。 安宁疗护符合生命伦理学的一致原则,即尊重、有利、不 伤害个体的生命健康 [3]。在安宁疗护的实施过程中,医 务人员遵循统一的标准进行照护,在不伤害、不增进患者 病痛的基础上帮助患者实现安然舒缓的状态。当生的痛 苦远远超过承受极限,我们就应当尊重个体对健康状态 的意愿,让患者以安宁舒缓的状态坦然迎接生命的最后 关卡。安宁面对死亡不仅是对患者健康诉求的保障,更 是对患者保有健康权的尊重。

二是安宁疗护渗透着医患关系间的共情认同。安宁疗护服务的开展依托于医学人文学科的建设,除了对安 宁疗护服务人员的专业准入要求与临床执业培训之外, 还重视医患关系中的共情认同培养。由于安宁疗护特殊 的工作环境及服务对象,护理人员在照护过程中更加注 重于病患的共情培养。濒临死亡的绝症患者在与护理人 员实现共情认同的情况下实施安宁疗护,有助于精神状 态和心灵健康上的优化,得以实现维持身心健康状态的 告慰,回馈病人对身心健康权的内心诉求。

三是安宁疗护是基于患者的身、心、情全方位的排解 疏导。大部分接受安宁疗护的患者因久卧病床,不仅要 经受病痛本身的折磨,还要历经褥疮、抑郁等生理和心理 的并发症,在这样的状态下,患者的身心无法得以释放和 施展,对其健康权益的诉求也颇为急迫。而安宁疗护正 反馈了患者身、心、情全方位的疏导需求,护理团队不单 负责病患的基本医疗护理,还将对病患进行精神状态的 评估,给予一对一式的精神支持和疏导,更有对卧床病人 的按摩协助运动,帮助患者在生命最终阶段减少痛楚,提 升健康质量。

综上所述,临终阶段的绝症患者正是由于处于伤害 无尽、共情无果、排解无路的身心状态,实际上丧失了个 体健康权的行使能力,徒留对健康状态的内心诉求。安 宁疗护的实施迎合了患者的身心需求,实质上正是社会 基于公民健康诉求的人格权益反馈,最大限度上满足了 患者对人生最后阶段的健康诉求。

二、安宁疗护伦理阻力的衍生路向

安宁疗护在我国的实施处于瓶颈期,其阻力缘何衍 生?这是对安宁疗护的推动建设进行深度判析不可规避 的问题。“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安宁疗护实施阻力 之所以会客观存在,是因为意识形态和伦理观念等多维 度原因。究其根本,便在于:儒家“乐生恶死”、传统医德 孝道、人道主义等传统观念与新时代公民健康权的生命 价值取向存在缺位轮空,使得安宁疗护的推广存在现实 阻力。

(一)“乐生恶死”对“优生优逝”的价值抨击

安宁疗护从目的到手段都体现出了新时代下公民对 生命健康“优生优逝”的价值偏好,与中国传统哲学思 想中的“乐生恶死”是毫不相容的,而且对生命全周期 保持健康状态的生存期待形成了价值抨击。“好死不如 赖活着”,古往今来,国人血液中都普遍流淌着宁可赖活 也绝不向死亡低头的潜意识,形成了侃谈出生、避讳死亡 的传统生死观。“乐生恶死”的生存理念是基于数千年 来中国人文化心理活动运作的积淀产物,经过习俗文化 的流传变为了固有的思维模式和伦理观念,有强大的代 际传承性。因此,在安宁疗护打着维护临终病患生命权益和健康状态的旗帜在中国大陆实行试点的时候,更多 民众普遍持有抵触情绪,认为“优生优逝”的理念对传 统观点形成了强烈抨击。但需要指出的是,以儒道释为 代表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兼容并包,“乐生恶死”并不 是传统主流生死观的全部内涵。儒家的生命伦理更多强 调的是对现世的关注和生存;道家同样将“道”注入生 命观,认为崇尚自然、尊重生命自然消逝才是道的境界; 而佛教在传入中国时便输入了“生死轮回”的思想,认 为死可转生、生死交替,个体无须畏惧死亡的降临。这些 传统生命哲学的思想与安宁疗护的践行理念高度自洽, 将“生”与“死”的健康看得同等重要,“优生优逝” 价值观念的抨击也能在传统哲学中找到弱化安宁疗护实 施阻力的契机。

(二)医者仁心和传统孝道的观念阻力

安宁疗护的伦理阻力之所以衍生不止,不仅源于临 终病患自身的观念问题,医者与家属的传统伦理也是拖 阻安宁疗护向前发展的双道瓶颈。

在医学伦理的探讨中,“医者仁心”“救死扶伤”是 传统医德一贯提倡的救治准则。患者的生命是放在首位 的,医生进行的所有救助措施都应当以延续和救治患者 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即使病患在弥留之际或是病入膏肓 之时,医生也不应放弃最后一丝生存的希望。这种传统 的救治理念完全忽视了病患病人的生存意愿,没有把病 人的生存质量与健康诉求考虑在内。

在传统孝道的层面上,“百善孝先”的伦理道德是 中华民族文化长河中的历史积淀。善孝文化是中国家庭 伦理的核心精髓,作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集体意识而存 在至今。传统孝道将晚辈是否为救治病患而倾其所有、 精疲力竭为标准,来衡量评判其孝心 [4]。现实中往往会 出现病患屡次表示出对健康终结生命的诉求,但晚辈迫 于社会外界以传统孝道观念来评判自身的压力,而拒绝 给予病患人格权益的反馈。

这样一来,医学伦理和传统孝道成为了推动安宁疗 护发展的两重关卡。只有重新建立新的医德准则和善孝 标准,站在生命伦理的角度上关注患者真切需求,才能秉 承“無伤害、有利、尊重、平等”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回应 临终患者对生死状态的选择意愿,安宁疗护正是维护病 患生命价值、尊重健康人格、回馈健康诉求的医疗制度。

(三)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对峙对立

古往今来,对安乐死的伦理博弈实质上都是人道主 义和功利主义的彼此争论,而安宁疗护作为安乐死的发 展而衍生的优化产物,也无法避免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 二者间的对峙对立。人道主义强调的是要保障每一个个 体的生命生存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仍留一息尚存,医务人员都应当不惜一切代价、用尽一切方法维持患者的生 命存续。功利主义则以结果导向为支撑,指出对临终的 绝症病患投入过多的医疗施救和救治手段不仅消耗了有 限的医疗人力和物力,而且无视了患者本身的治疗意愿。 “救与不救”的博弈争论导致了安宁疗护无法维持稳定 积极的态势发展,而事实上其本身便站在“生命健康” 的价值观念之上,完美回答了对临终病患是否应当救治 的问题。由生到死是生命发展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 观规律,对于生命个体生死的人文关怀让安宁疗护具有 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共通的伦理道义,更反映了社会文 明进步的向前推进。因此,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争辩 不应当是攻击安宁疗护发展的阻力,而应作为推动其辩 证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安宁疗护发展的路径策略

安宁疗护的试点与尝试,不仅引领了反思传统生命 伦理的社会思潮,也带来了鼓舞公民健康权确立完善的 呼声。观点的抨击和伦理的博弈严重误导了社会对个体 身心健康诉求的基本认识,解构了公民对健康权的诉求, 阻碍了安宁疗护在我国的践行和开展,消解了安宁疗护 理念对相关受用者和受众群体的入耳入心。安宁疗护要 更好地发展与推广,需要借助多方力量、标本兼治。

(一)以生死观的引导塑造为支点提升安宁疗护的 社会认可度

提升安宁疗护的认可度,单纯依靠法律保障等硬性 规范只会是治标不治本的外部措施,归根到底还应在社 会范围内广泛引导和塑造公民正确积极的生死观,从观 念上软化人们被传统僵化的意识血管。

第一,要宣扬“优逝”价值观,对传统观念祛糟取精。 推动安宁疗护健康发展的参与者绝不仅仅是临终病患和 相关制度的建设者,应当是所有社会民众。安宁疗护的 开展不仅针对临终病患的护理,还包括对病患家属的身 心疏导和排解。病患家属支持配合患者自身作出安宁疗 护决定,是在承担着失去亲人的痛苦之时还要饱受外界 评价的压力下进行的。因此,要建设相关义工和志愿者 团队,来向病患家属宣扬“优逝”价值观,减轻亲属心理 痛楚的同时提升他们对“优生优逝”的价值认同,以削 弱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要重视各级各类学校的生命观教育。生命观 教育是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 一,在引导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生命观以及理性看待死 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青年是未来建设的新生力 量,该群体在学校中受到的价值观教育必将构成未来社 会对“健康救治”问题抉择上的“潜意识”部分,是安 宁疗护的推广发展之路上的内生引力。生命观教育中通常避讳“死亡教育”,这是当前学校教育实践中的现实弊 病,教育者缺少对如何看待死亡、接纳死亡等问题的引 导,课堂上通常以避而不谈或漠视曲解。各类学校都应 当将积极向上的死亡观和安宁疗护中的健康理念注灌在 生命观教育中,为社会后辈形成正确观念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要运用新媒体手段增强新时代公民健康意识。

推动生死观的引导塑造离不开社会的宣传手段,新媒体 因其具备传播手段的有效性、受众群体的广泛性、媒介渠 道的多样性,能在推广公民健康权意识和安宁疗护认同 上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相关主流新媒体的运营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安宁疗护的宣传,对相关热点案例和现象 进行正面传播,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积极的生死观念,提升 民众对安宁疗护的了解度和接受度,为增进民众对安宁 疗护的认同营造适恰包容的传播空間。

(二)以施行《健康法》为要点完善安宁疗护的相 关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 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这标志着公民健康权 正式进入法律视野,我们要以此法的施行为契机,完善安 宁疗护相关法律规制。

第一,保障患者健康知情权。在现实的医疗案例的 医患沟通中,通常是家属比患者更先知道病情,还存在患 者家属向患者隐瞒实情的现象。虽说病情的刻意隐瞒往 往出自于家属的善意作为,担心患者本身在了解身体的 真实情况后会因心理因素加重加速病情的恶化,但是这 一做法让病患自身的健康知情权遭到了侵犯,使患者丧 失了抉择自身生命、表达生死意愿的最佳机会。中国台 湾地区就在安乐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具有告 知患者本人病情的义务”,我国的安宁疗护也应借鉴相似 制度,保障患者健康知情权的完整。

第二,完善预立医疗体系。患者除了具有健康知情 权外,也应当享有对自己健康和生命的决定权。更多的 绝症患者在生死之际因为病情严重而无法处于意思明确 的状态,为了使患者完整行使其决定权,应当完善现有的 预立医疗体系、在安宁疗护前置生前预嘱程序。在患者还保持清醒状态之时及时预立合法有效的医疗决定,才 能保障安宁疗护是在患者本人意思明确的场合下作出的 选择。因此,应当完善一系列合法有效的预立医疗决定 规程和制度,将生前预嘱吸纳成为宣传安宁疗护的重点 内容、开展相关医疗机构的法律培训、完善相关纠纷解决 措施,更好推动安宁疗护的合法开展。

第三,借鉴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借鉴和探索才能广 泛吸纳经验精髓,英美等国早在上世纪便启动了安宁疗 护等相关制度的尝试,但由于文化背景和传统融合的不 同,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安乐死制度最具有借鉴意 义。2000 年起,我国台湾地区就已经通过了《安宁缓和 医疗条例》、以及《病人自主权利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制度,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文化背景,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酝酿工作。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宁疗护 制度来保障临终患者享有对自身健康的维持、有质量有 尊严离世的权利。

四、结语

总之,安宁疗护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观念软力和法律 硬策的变化和革新,公民健康权是生命权人格权的必然 延伸,保障公民对死亡的健康权益诉求是推动安宁疗护 制度建设,打造健康中国服务的必然之路。

参考文献:

[1] 刘建利 . 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 —— 以安乐 死、尊严死问题为中心 [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 报 ,2018(5).

[2] 夏梦雅 . 关于我国尊严死合法化的几点思考 [J]. 医学与法 学 ,2019(4).

[3] 凌梦 , 龙艺 .1988-2018 年《中国医学伦理学》临终关怀刊 文情况分析 [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8).

[4] 王涵墨 .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探究 [D]. 沈阳 : 沈阳工 业大学 ,2019.

作者简介:冯晨音(1995—),女,汉族,上海青浦人,单位 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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