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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020-08-26黄贤文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3期

黄贤文

摘要: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具有一种特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意义,是区别于其他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等方面财产的。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信托财产的性质应当予以公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信托登记应采取对抗性的立法模式,为信托法律实践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信托法的实践表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委托人的债权人撤销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债权的规定。

关键词:信托财产;独立性;登记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信托财产是管理人由于对信托的承诺而获得的财产。管理人对信托方面涉及的财产可以科学性地管理和使用,并在处理相关的财产方面需要符合信托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此,信托财产主要是涉及受托人应得到委托人的信任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财产,并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使财产得到合理性的保管。信托主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然而信托独立性主要是实际方面信托财产方面不受信托人的掌控,实践中的表现如何值得讨论。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涵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意味着信托财产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因此其地位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即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管理人对受益人财产的方面是一种信任方式的管理关系。1985年订立的《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第2条规定,信托的特征之一是信托的财产构成一个单独的基金,而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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