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赋强公证书执行中清偿次序和利息计算的剖析

2020-08-25郭臻董秀霞

各界·下半月 2020年8期

郭臻 董秀霞

摘要:笔者在研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案件中,发现有些执行法官关于本金和利息清偿次序问题存在偏差,在执行规则基本清晰的情况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应予规范。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金利息;清偿次序

一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笔者在研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执行案件中,发现部分法院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差异,尤其是对于本金和利息清偿次序问题,笔者做以下剖析。

一、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还清全部欠款时,清偿次序的问题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所还部分款项应先冲抵本金,再冲抵利息。笔者认为:冲抵顺序应当是(1)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3)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均简称为《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里应当先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指的就是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中的本金和利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第254页)明确指出:“《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而未改变实体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抵充或者清偿顺序的规定”。

該书本节的最后,更加明确的指出:“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和利息,是要优先于本金清偿的,这是十分明确的。

二、关于一般利息计算到法律文书生效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包含一般利息问题

部分法院认为:一般利息计算至生效之日止的,在迟延履行期间不再计算一般利息,只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当继续计算一般利息。

(一)“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概念和内容里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充分说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一是一般债务利息,二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利息计算方法的,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都应当继续计算一般利息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这是《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的规定,并没有排除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日。所以,不论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利息计算截止到判决生效之日,还是截止到其他时间点,都应认定为支持了一般利息的,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时就应当继续计算和保护一般债务利息。

(三)从法律到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一般利息计算至生效日的法律文书不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有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规定是《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解释》第一条。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方面的规定,主要就是以上三条,且只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后一句出现了排除性条款。结合全句“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的语意分析,这句“该利息”明显是承接和指代前一句定语后的主语“一般利息”的,再联系上下文和相关联的法律条文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概念和定义就不难看出,这句排除性条款排除的只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给付一般利息的”。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利息的,不予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没有保护一般利息,自然也就不会有利息计算方法,所以《解释》才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中保护了一般利息并确定了利息计算方法的,在迟延履行期间都应当计算一般利息。它自然就包含了一般利息截止到生效日的法律文书。

(四)“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是指那些没有一般利息的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一般利息,自然也就不会有利息计算方法。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计算方法,执行人员也就无从计算一般利息。没有计算方法,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一般利息。而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计算方法的,就应当认定是有“该利息”的,就不包含在“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之内。从而就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由此可见,该条排除性法律条文,并没有排除一般利息计算到生效日的法律文书。

三、结语

笔者希望通过此问题的提出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纠正部分执行法官对强制执行上的偏差,做到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确定的债权,对创造一个清明、秩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