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以奥拓电子为例
2020-08-21郭杏芳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考核
刘 英,郭杏芳
(安徽工业大学 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股权激励被认为是现代企业机制中能够有效缓解委托—代理矛盾的一种激励方式,企业希望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促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同时,也能够吸引人才、提升业绩以形成竞争优势,从而保证长期发展的稳健性。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十分迅速,其在企业中的运用也越来越趋于常态化,据统计,即使在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2019年我国A股市场公告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数量在总公告中所占的比例相比于2018年仍有大幅提高,由39.39%上升到了47.18%,其中推出第二、三期方案的企业分别高达516家和167家。实施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将企业与激励对象两者的利益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以促进长期发展,本质上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其谋求的是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收益,在人才流动加快的当下吸引人才加入企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
我国学者对股权激励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有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呈线性相关。王娟探索了三种股权激励形式与绩效的关系,结果表明现股和期股股权激励均与公司绩效正相关,期权激励形式在管理层与公司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起正向作用[1]。陈艳艳在排除了操控性应计利润后,发现股权激励对业绩的短期促进效应消失,且如果股权激励的方案操纵于管理层手中时,会对业绩产生负面影响[2]。而部分学者提出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非线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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