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勘误”推翻判决结果,仅仅是法官的责任吗?
2020-08-20辛省志
南方周末 2020-08-20
辛省志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纸补正裁定,在法律界和舆论都引起了极大争议。2020年8月16日,黄岛区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承认相关裁定“显属不当”,属于严重错误,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盖有黄岛区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称,该院7月21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内容有误,应予补正,并裁定将原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返回投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负担”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这一裁定,直接推翻了原判决书的内容,是对补正裁定的错误应用。根据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裁定可以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民诉法中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黄岛区法院的这份裁定直接翻转了原判决结果,并不是简单的笔误或者“误写、误算”。根据黄岛区法院的通报,该案原判决书中,判决理由、裁判依据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却写成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而不是笔误,不能用裁定的方式补正。
值得注意的是,原判决书作出于7月21日。根据民诉法,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则判决生效。以现在的通信效率,判决书在一两天内就能够送达双方当事人,到8月10日,双方都没有上诉,那判决就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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