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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

2020-08-20张芊

青年时代 2020年12期

张芊

摘 要: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优先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体现的是海商法对特定主体的保护。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两种制度背后不同的法律政策导致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权争议问题。美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是其破产法律体系与海事法律体系也并非完全协调。美国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破产法院,而海事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诉讼由联邦地区法院(相当于海事法院管辖)。且实践中,美国判例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研究美国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的法律问题,也能为我国的类似问题提供借鉴经验,即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诉讼;破产制度;核心诉讼;对物诉讼

一、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争议的原因

管辖权是海事破产案件中破产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出现矛盾与冲突的动因。可以说,解决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船舶优先权诉讼其他问题的基础。海事企业没有破产时,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较为明确,各国一般设有专门法院管辖。但是当海事企业发生破产时,情况就变得较为复杂了。各国法律规定虽各有不同,但是一般都规定破产案件由破产法院管辖。当海事企业发生破产时,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既是破产债权又是海事债权,因此,就产生了破产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即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诉讼应当由破产法院管辖还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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