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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如何防汛抗洪

2020-08-20倪方六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20年8期

倪方六

中国自古多灾,古代不仅设置有专门的“水官”,如“司空”“都水监”“水部郎中”“河道总督”等,而且对抗洪救灾不力、隐瞒灾情的行为,都有相应的惩处和问责办法,北宋初年甚至有官员因未及时上报灾情而被处死和免职……

古代如何奏报汛情

汛情,是汛期洪水自始涨到回落期间的情况统计,向上级反映汛情,古人称为“汛情奏报”,也称“报汛”,至迟在先秦时,已形成了“报汛制度”。

《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有秦国的规定:在庄稼生长期下雨,要及时报告降雨量,即所谓“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此后,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报汛制度。有的朝代要求地方政府从立春便开始报汛,如东汉,《后汉书·礼仪志·请雨》记载:“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

北宋是中国历史上水患多发时期之一,朝廷规定,在整个汛期,地方主政官员、主管官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报汛。黄河、汴河等河流两岸的府州长官,须兼任本地的“河堤使”,责任到人,对水位涨落随时上报。

金元时期,北方水灾多发,北京及其周边河北、天津等地的防洪压力增大,金朝廷则从制度上给抗洪救灾提供保证。金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完颜璟主持修订的《泰和律令》颁行,其中的《河防令》规定,每年阴历六月一日至八月终,为大江大河“涨水月”,沿河各州县官员必须轮流守防,参加并指挥汛期河务事宜,随时奏报水情、险情。

明清时,报汛制度已十分完备。据明万恭《治水筌蹄》:“凡患害急缓,堤防善败,声息消长,总督者(主管官员)必先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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