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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2020-08-19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小时上报”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该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未履行相应职责、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节的,明确了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以及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等情节的,明确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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