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两个框架”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重构
2020-08-19中国民航大学
民航管理 2020年3期
中国民航大学 陈 静/文
作为我国民航“两翼”之一,通用航空因其灵活便捷等特点,在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此外,通用航空产业覆盖了从通用航空器的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到延伸服务等一系列产业链,是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2018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有422家,通用航空在册航空器总数达到2495架,其中教学训练用飞机692架,共有202座通用机场获得颁证。2018年,全行业完成通用航空生产飞行93.71万小时,比上年增长11.9%。然而,中国的通用航空产业规模远远落后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空域管理制度严格、核心技术水平不足等原因之外,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过去规制通用航空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执行。例如通用机场“享受”了运输机场的“待遇”,在通用机场的建设上,实行与运输机场一样的审批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通用航空来说过于严格,运行通用航空的时间成本和投资成本过高,立法领域的过度监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
2012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其中的主要任务提到了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专门针对通用航空发展的不足与薄弱之处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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