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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外官考核制度

2020-08-17李昭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0年10期

李昭

摘 要:考核制度就是古代所说的考课制度,即结合官员的职务任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官员任职期间的功过及品行能力进行考察,分别等次。

关键词:考课;上计;引见;议叙

中国古代官制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国家性质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最后趋于完善,中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同时也在官制上积累丰富。至少从商朝开始,就有了确切的有关职官的记载,而在古代,官为君设,就必然要以忠君为核心,建立一套严密的考课、监察、回避、致仕等管理制度,其中考课制度可谓与官员息息相关。

考课制度就是今天所说的定期考核制度,即结合官员的职务任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官员任职期间的功过、品行及能力进行考察,以此来分别等次。考课制度是识别官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课不仅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还从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官员在任职期间端正品行,造福一方百姓。

考课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尚书》中记载:舜每五年要到各部落巡视一次,部落首领都要朝拜他,并汇报工作。舜赏赐给有功劳的首领车和服装,并规定“三载考绩,三靠黜陟”,意思说是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政绩,考核三次决定升降,这是有关考课制度的最早记载。秦汉之后,历代皇帝和大臣强调要严格进行考课时,总会提起这一古制,由此可见,这一制度对后世甚至一直到今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春秋战国初期,在宗法制下,不能继承世袭位的非嫡长子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各有所长,这批人成为诸侯王聘用人才的来源。春秋战国中晚期,诸侯之间相互吞并,诸侯王不再给予亲属封地,尽可能少地使用世袭职官,聘用有能力的人进行管理,并逐渐产生了对这些管理者进行考核的办法,对管理者的酬劳方式也转变为俸禄制。多种因素交织,世卿世禄制逐渐向官僚制转变。

到明清时期,考课制度较其以前更为健全,考课内容更加完善,针对京官和外官的考课体系也日益明确。现结合中国古代考课制度渊源,浅论清代外员考课制度。

1 考课体系

考课作为官吏调整升降、行赏处罚的重要依据,在清朝受到高度重视。清代外官考课制度称为“大计”,三年一次。即县考核报府或直隶州,府、州考核报给道,道考核报给布政司,司在审核汇总后报给总督、巡抚。每一级都要把下级、上级所有官员的考语进行认真复核。总督、巡抚把全省官员的考课情况认真审核后报给吏部,其中对布政使、按察使两位官员的考课,由总督、巡抚亲自出具考语,送吏部汇总并由皇帝定夺。

2 考课方法

清代前期沿用明朝的考课方法,考课称为“考满”,具体实行“考满法,考察法,二者相辅而行”的方法。清代考满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三考满后决定职位升降。在实际中根据工作的需要,也不是都要必须九年考满后再决定升降,经过三年初考或六年再考,都有升降的情况,考察外官的“外察”是每三年一次。

到雍正初年,形成了新的外官考课制度,将考满和考察融为一体,外官的考课叫“大计”,考试时间统一为三年一次,在寅、巳、申、亥年举行,主考机构也统一定为吏部考功司。

3 内容和标准

清代考课以“四格”“六法”为标准。“格”是考课标准,用来定等级。“四格”即四项考课内容的标准,分为“才、守、政、年”四项。“才”指才干、能力,考课时分为长、平、短三类;“守”指操守、品德,考课时分为廉、平、贪三类;“政”指政绩、态度,考课时分为勤、平、怠三类。“年”指资历、岁数,考课时分为青、中、老三类。综合四格的各类考绩,把官员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个等级。守廉、政勤、才长、年青者为称职,列为第一等;守廉、才长、政平、年青(或中)者,或守廉、政平、才平、年青(或中)者为勤职,列为第二等;守廉、才平、政平或守平、才长、勤政者为供职,列为第三等。其余为不称职。

4 奖励

清代规定,凡官员考核优良或有各种功绩者,要交由吏部核议,按照登记、次级给予奖励,称为“议叙”。议叙之法有二:一曰记录;二曰加级。记录以次计,如提前完成赋税征收任务、及时侦破疑难案件、赈灾成效显著之类的政绩,都可以记录于此,由地方督抚记录,记录三次可升一级。二是加级,由一至二级不等。加级是提高官员的品级,如有重大政务表现、完成上级交办的重大项目、侦破恶性案件等均可加级,共十二等,最多可以加三级。加级由督抚拟定,但必须报吏部备案。被加级的官员,即按加后的官员级别食俸,加级又加衔者即按所加之衔换给官服顶戴,摆设相应的仪仗。

清代规定,地方官考课“卓异”,即考课优秀者,比例限制为十五分之一,条件是在职期间“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仓库亏空,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为防止蒙混过关,考课官不仅要为官员写考语,还特别要求在考语中必须注明一些事项,如道员、推官等官员必注明“不科派节礼,不索取小费,不借端勒诈属官,不生事烦扰百姓”,不敢注明的就不能列为“卓异”。由此可见,清代对于大计“卓异”的官员各方面要求都是很高的,能得“卓异”者一般都是佼佼者。

大计“卓异”者一般都能得到加一级的奖赏,其中有的京官经过部门长官加考并向皇帝引见,可以记录以备提拔或等候提升。而被列为三等者,在以后的任用中则有所限制,比如各部的主事如果被列为三等,就不能保送当知府。各督抚对本省属员可以行使撤任权,即用公文撤销职务。但是革职或降级则须听候皇帝谕旨。官员被降革后,恢复其原官或原衔,称为“开复”。

清代引见制度也是考课后的一种奖励。考课结束后,王公大臣将大计一等和二等的部分官员引见给皇帝。引见地点一般在紫禁城的乾清宫或养心殿,皇帝驻跸圆明园或西苑时,在勤政殿引见;巡幸各地时,在行宫引见;如遇重大祭祀活动,则在斋宫引见。引见官员按班次顺序入殿,奏报履历,然后皇帝与之交谈。交谈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公务,有时也叙家常。通过引见谈话,皇帝观察官员的身材、相貌、言谈举止、人品德行,并用朱笔把评语、升迁、降革意见写在引见文书上。引见制度确立以来,受到历代清帝的高度重视,成为一项重要的日常事务。

5 处分

凡官员因过失或犯罪,按例都应受到惩罚,谓之“处分”。在清制中,文职官员处分之法有三种:

①罚俸。即罚其应得之俸(即正俸),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有罚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至一年、二年之别。

②降级。分降级留任和降级调任。降级留任者,如知县降二级为正八品,即按正八品食俸,享用儀仗,仍留任以观后效,从降一级至降三级不等;降级调任者,即失去原职,调任到所降级别的官职,有降一级到降五级之分。

③革职。凡降级而级不足者,则议革职。革职分两种:一是留任革职,即仍在任上完成职务,以求撤销处分;二是革职拿问,即通常所说的摘掉顶戴花翎。

清代官员处分又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分皆比私罪处分减一等,公罪罚俸、降级处分,准用其所获得的加级、记录奖励相抵;私罪罚俸、降级皆为实罚、实降,虽有记录奖励、加级,但不准抵销。

官员考课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是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的必然产物,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官分职越来越细密的同时,君主对官吏的管理也越来越严密,考课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但是无论考课制度如何变化,都脱离不了一个基本的中心思想—做官必须要清正、廉洁、勤政,心系国家和百姓,在皇权社会中,当然还必须要忠于国君。虽然今天看来这些考课制度不够完备,但它仍为当今的官员考核制度带来正面的、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晓杰,李茗公.揭秘内乡县衙[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

[2]刘鹏九.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