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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退税款在民法和民事司法裁决中的角色

2020-08-16王东旭

青年生活 2020年30期
关键词:法律

王东旭

A出口公司由于资金短缺,以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其后债权到期,银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出口退税,法院最终判决税务机关向债权人缴纳出口退税款。

在本案中,争议的核心焦点存在两个:首先,公司能否以出口退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其次,法院能否可以向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出口退税款。

一、出口退税能否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

我国《物权法》180条和184条采取正反两方面来列举和排除抵押财产的范围,223条规定了可出质的范围,这些条文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的范围。但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出口退税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而笔者认为,探讨出口退税能否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

(一)出口退税的法律性质

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出口退税属于行政奖励的范畴。

行政奖励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概念在行政法学界存在争议,但以下几个特点众多有关行政奖励概念观点都包含在内:(1)行政奖励是由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引导和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利益;(4)行政奖励必须依法实施。除此之外,当前的行政奖励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奖励个人的行为,它事实上已经上升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层面,其目的也不仅仅局限于引导社会良好风气,同时可以起到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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