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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宣告之有限公开

2020-08-15谭建宏余长江狄小华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制度

谭建宏 余长江 狄小华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019 年以来,轰动全国的“浙江温州少女霸凌案”“江西宜春强奸少女案”“四川达州少年聚众斗殴案”“安徽蚌埠强迫少女卖淫案”等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普通社会民众强烈要求治理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也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报复报应程度推到了风口浪尖〔1〕。以上案件在公开宣告判决期间,均经历了不良媒体的大肆渲染报道,导致未成年当事人的隐私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公众视野。由于未成年犯罪群体呈现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不同步的特点,他们的社会化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也决定了犯罪“先受害、后害人”的表征〔2〕。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群体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然而,由于立法设计的缺失,导致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判决的宣告方式,因此上述案件判决宣告方式只得适用成人模式下的一般规定即公开宣告判决,导致该阶段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使几乎处于“裸奔”状态,违背少年司法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之宗旨,难以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因此,亟须科学评估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告判决制度目标追求之间的张力关系,寻求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公开宣告与不公开宣告之间的平衡点,在追求少年特殊利益保护与司法公开最大化之间进一步细化和衔接制度措施,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弥补刑事诉讼立法设计的缺失,以期助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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