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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20-08-14李雅楠

青年生活 2020年2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税制

李雅楠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表示,新个税法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范围,开启了综合所得税制才可能考虑的基于纳税人特殊情况而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这象征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改革是需要一步一步进行的,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进步空间。本文从税制和征收模式上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税制;征收模式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今年新个税法通过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变化是从分类税改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对工薪、劳务报酬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项其他类型所得,依旧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定额扣除和定律扣除两种方法。自今年修改个税法后,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统一适用每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较于之前的3500元增加到了5000元,并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不足

尽管在此次个税法的改革中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个税的征收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具体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缺乏认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的密切,从个人的角度来进行考虑的话,大多数人在心理上都会存在着避税的心态,即使不能够完全避税,这些纳税人也会想方设法的少缴税。虽然从我国税务部门的管理现状来看,宣传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各项体系也在逐步的完善,但因为个税征收是要面对所有的社会公众群体的,而这些群体中很多人都没有自觉纳税的意识,而且思想观念也比较的落后,他们在心理上认为自己的收入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没有把纳税看成是自己的义务,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态度是能逃则逃,能避则避,所以执行起来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二)缺乏完善的申报体系

从我国个人收入的形态来看,每个人的收入方式和形态也不一样,而这种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形式的特点,对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而言则是非常棘手的事情,再加上一些隐蔽化收入的出现,更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无法全面的展开,缺少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加以控制。

(三)缺乏有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大。目前我国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自行申报制度在审核过程、扣缴过程制度均不够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落到实处。税务部门在税收监督方面仍然缺乏严密的督查机制,依法纳税人应纳未纳税的情况大量存在,公民主动申报积极性小,导致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四)缺乏明确的奖罚措施

偷税、逃税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是最常见的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根本性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因为个税征收的过程中缺乏严厉的奖罚机制,而这种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所带来的后果则是人们投机取巧的根本原因。有的税务机关对于偷税的处理方法就是让纳税人补缴税金,根本没有连带刑事上的制裁或经济上的处罚,这就使人们对于个税的逃避变得理所当然,觉得即使被查出来,也不过是补税而已,这种缺乏有效管理和严格奖罚及约束机制的税收管理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阻碍着个人所得税有效性的发挥。

三、税收征管上的完善建议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活力充分迸发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良改进问题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与作用,应该不断地改革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征管体制,调节控制社会分配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的生活环境。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完善

实践证明我国现实行的分类税收制度缺乏实际应变能力,既没有保证税基的完整、征税成本仍然很高,经济发展收入渠道日益增多,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税制模式的选择是关键,税制自身的科学性和公平性直接影响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影响社会分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然实行分类税制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分类税制发展过渡到综合税制是世界趋势。但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在发展中国家水平,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等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不能一蹴而就的直接将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应该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综合两大税制的优点,逐步过渡。

在进行混合所得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设置合理的税率结构。税率制度对税收公平调节具有直接作用,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涉及到汇总纳税所得额后的累进税率问题。降低税率和减少税收档次成为世界各国的税改趋势,并且根据我国国情适当的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是很有必要的。

建立健全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实行混合所得税制要在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先扣除一部分费用,然后根据全年所得再综合扣除一部分,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是实现税收公平的保证。为了体现分配的公平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的费用扣除应该更具有弹性,避免一成不变的僵化规定。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配套得到措施

1、建立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双向申报,代扣代缴的专项稽查制度。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良好的制度的建立与维持需要税务机关良好的执行能力。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后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對纳税人本身的要求比较高,需要纳税人有高度的自觉性,自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觉按照应扣除费用扣除,自觉申报纳税。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税源,征收成本低,征管效率高。为了防止逃税,凡是能够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都应该尽可能的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应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明确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为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和征管方面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保障。

2、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自觉性。要突出宣传、表彰依法纳税的典型,并且对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行曝光。加强税法的法制宣传,明确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将主动纳税从道德层面引入法制层面,依法纳税,纳税光荣。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贯彻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让广泛纳税人享有知情权,主动纳税、愿意纳税,真切的感受到自己所付的税款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在提高纳税人自觉性的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稽查措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成为征管程序制度立法的重要内容。目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合理设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单一账号管理。二是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三是推行、倡导非现金结算。控制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应通过信用卡、银行卡支付,使收入额有据可查等。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这一矛盾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公平理念认识的深入,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据公平收入分配指导个人所得税法,坚持按照我国的国情以及发展速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这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期盼,也是打造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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