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2020-08-14宋旭栋
青年时代 2020年13期
宋旭栋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规定,却未对善意作出详细的解读,导致实践当中法官对善意的解释和适用未达到统一的标准。且106条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一体规定,未考虑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当中达到善意的区别,对不动产中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应当慎重,否则会对原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不利于交易的完成和法律纠纷的平复。所以应当对“善意”进行解读,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认定善意的一般规则,在衡量善意取得人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不轻易以善意取得制度剥夺原权利人的权利,以此来保护交易秩序。
关键词:善意;权利救济;交易安全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代,强调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贯彻“无论任何人不能把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予他人”的法理,因此并无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商品经济占据社会中的经济主导地位,所有权绝对保护凸显出了交易成本巨大、阻碍交易流通的弊病。在德国法中,权利人将财产移转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本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仅可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这就是所谓的“以手护手”原则。“以手护手”原则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保护的客观需要,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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