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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控的堤坝

2020-08-13杨万寿

人民论坛 2020年21期
关键词:混业堤坝普惠

杨万寿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  风险防控  堤坝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数字普惠金融主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并与传统金融服务进行结合,形成新一代金融业态,数字货币、网络支付、网上银行、网络金融服务都是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形式。当前,虽然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但也增加了金融服务风险。对此,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征信主体等之间要相互协作、多措并举,从而筑牢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控堤坝。

以金融法治为根,避免政策“朝令夕改”,筑牢政策风险防控堤坝

作为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权利义务、业务范畴等尚不明确,政策性风险较为严重。当前,我国主要依赖《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进行规范约束,但效果并不明显,仍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政策漏洞,以数字技术为手段,实施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应果断推动专项立法和出台政策文件,重塑行业发展规则,整治市场乱象。

以金融法治为根,避免政策“朝令夕改”,就是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避免政令频繁变动。首先,出台专门法律,对数字普惠金融出现的新模式、新特点、新趋势进行规制,明确数字普惠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权利义务,填补现有立法中的不足,重新为数字普惠金融行业发展划定法律边界。其次,避免政令频繁变动,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之前,应经过立法人员、业内人士、专家学者集中讨论,并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确保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容全面、条款严谨。同时,严格禁止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出现法律矛盾现象。最后,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金融法治建设要关注实效性,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处罚细则,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施以重拳。

以差异化经营为魂,注重平台“特色发展”,筑牢流动性风险防控堤坝

当前,虽然数字普惠金融行业中大多数网络金融平台具备清偿能力,但时常会有个别平台因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面临支付到期的清偿风险。纵观数字普惠金融行业发展现状,一些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存在逐利心理和盲从心理,使产品同质化严重,时常需要平台垫付本金谋求发展,一旦发生挤兑事件,不仅影响平台盈利能力,甚至容易诱发整个行业的“倒闭潮”。

以差异化经营为魂,注重平台“特色发展”,就是要注重差异化经营,走特色发展道路。其一,坚持普惠目标不动摇,数字普惠金融要以普惠为核心,关注小微企业利益,针对客户痛点,提供高效的小额信贷、理财、结算服务。同时,要善于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应用到金融服务领域,比如,人工智能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敢于做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先行者”。其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者”,数字普惠金融要以高效为根基,提高个人信贷、企业信贷服务效率,资金到账以“秒”为单位,实施全天候服务,让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其三,提高风险判断力,流动性风险主要源自风控欠缺,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以数据分析替代人工核查,构建全新的数字普惠金融风控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始终控制在合理的风险系数之内。

以数字技术为重,严防“监守自盗”,筑牢信息风险防控堤坝

数字普惠金融强调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让金融服务惠及更多群体,数字普惠金融主要以虚拟方式进行服务,虽然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但也埋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数据信息泄露风险,一旦在收集、传输、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出现数据信息外泄,就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以用户的名义进行消费、支付、转账服务,将可能给用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信息泄露引发的不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应筑牢信息风险防控堤坝。

以数字技术为重,严防“监守自盗”,就是要占领数字技术高地,严防人为信息泄露。首先,提高用戶身份识别技术水平,金融机构要提高对用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确保精准识别用户身份,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客户,损害客户经济利益。其次,注重数字技术研发工作,数字技术更新速度之快难以预计,金融机构要始终处于数字技术顶峰,利用技术手段避免不法行为的出现。金融机构要加大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力度,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研发工作,随时更新和修复金融系统,确保用户信息绝对安全。最后,提高数据信息使用级别权限,金融机构应限定数据信息使用人群,仅允许高级管理人员查询、使用数据信息,避免少数从业人员“监守自盗”。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素养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杜绝因操作失误引发的信息泄露。

以征信建设为本,加强“信息共享”,筑牢信用风险防控堤坝

数字普惠金融最大的风险源头是信用风险,在虚拟环境下,金融机构普遍主动采集用户信用信息,通过大量数据分析用户信用情况,设置用户信用等级,但如果采集的数据信息虚假,势必无法得出真实的信用状况,导致误判用户信用等级,从而容易加重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特征,不排除征信信息被恶意篡改的风险,若金融机构未能识别出信息已被篡改,也会加剧相应的信用风险。

以征信建设为本,加强“信息共享”,就是要健全征信体系,加强信息共建共享。第一,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我国高度重视征信采集工作,已经全面升级为二代征信系统,不仅信息内容更加全面,信息的准确性也大幅度提升,在政府与征信机构的共同合作下,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初步完成,并依法提供给合规主体,从而有助于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用风险。第二,搭建征信共建共享平台,鉴于征信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影响,应允许具备征信资质的金融机构,彼此之间实现信息共建共享,通过搭建征信共享平台,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让金融机构共同应对和化解信用风险。第三,推行失信行为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不断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金融机构为失信者提供信贷、保荐、保险等服务。同时,也要构建守信激励制度、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治。

以混业监管为措,做到“善辩真伪”,筑牢监管风险防控堤坝

监管是数字普惠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要件,但是,由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起步较晚,一直存在监管缺位、监管错位现象,比如,监管标准模糊、监管制度失范等,极大地制约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强调分业监管,尚未形成统一的混业监管机制,导致诸多领域存在监管真空,难以发现其中潜藏的安全隐患。

以混业监管为措,做到“善辩真伪”,就是要实施混业监管机制,重点关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监管工作。首先,构建混业监管体制,为适应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局面,应实施混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交流,既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又能够强化监管深度,及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经营风险。其次,制定监管沙盒机制,数字普惠金融行业产品创新迅速,一时之间难以辨别真伪,应制定监管沙盒机制,将最新的金融产品置于“监管沙盒”之内,在可控的环境下测试产品,以便及时发现产品中潜藏的风险,在可控环境下应对产品创新风险。最后,重视对区块链技术地监管,区块链技术是数字金融发展的最新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信息透明化以及无需建立信任关系等特点,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要加强对区块链数字金融技术地监管,防止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数字金融野蛮式发展。

(作者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小龙:《普惠金融发展的逻辑》,《中国金融》,2020年第1期。

责编/谢帅    美编/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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