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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民商法应对之策

2020-08-11王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王雷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依法防控。需要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思考方法,以问题为导向,从民商法各个具体部门法角度分析疫情原因、定性、法律影响,结合比例原则检思防控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目的性等。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所致合同履行障碍存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以及法定解除权规则的可能,应该做体系化分析。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传统民法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思维,应当认真借鉴生命伦理学理念对此做必要反思和矫正.维护生态安全。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上,传统民法坚持权利本位,有必要妥当调适个体利益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之间的关系,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防控;不可抗力;公共卫生安全;民商法应对之策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3.0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是2003年“非典”以来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验科学技术水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们要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疫情防控还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依法防控。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并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做疫区宣布,也未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有学者认为目前处于应急状态。相应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也就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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