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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8-07赵奉超

山西农经 2020年14期

赵奉超

摘 要:基于分税制背景下的我国地方税权配置情况,对现行地方税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构想,以期对相关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地方税权;地方税立法权;分税制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4-002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2        文獻标志码:A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改革,旨在逐渐建立财税分权体制。虽然名为“分税”,但是实际上税权是逐渐收回中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也由中央颁布。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不均带来的诸多问题。地方税权缺位造成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采用土地财政、举借债务、滥用收费权等方式。

1  分税制背景下的我国地方税权配置

税权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税权划分对整个国家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改变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通过税种的不同来划分央地的收入,旨在梳理央地的财权关系。同时,我国地方税体系也在逐步构建和完善。地方税是中央税的相对概念,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特定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征管并由此享有相应税收收益权力的总称[1]。目前,我国地方税体制存在很多问题,最首要的就是忽视法律法规在构建地方税体制中的地位,地方税立法层级不高,央地间财权分配不均衡。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紊乱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2  现行地方税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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