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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难保更易侵权 建阳光房不可任性

2020-08-04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0期

出于拓展居住、储物空间的考虑,部分业主会选择在建筑物的首层或顶层加建阳光房。然而,阳光房听起来虽然很美很温暖,也与占用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有所不同,但是在后续买卖、租赁时,却可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从而影响房屋的居住和交易。本版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详细分析加建阳光房隐藏的法律风险,“阳光房雖好,但不可任性建”。

私占楼顶建亭  被判拆除

业主景先生在收房后不久,在楼顶搭建起了小亭。思维公司购买该小区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景先生占用了楼顶,使用了楼顶铁栅栏内的面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拆除铁栅栏,停止使用栅栏内的面积并清空物品。

诉讼中,景先生承认使用了楼顶栅栏内的面积,搭建了亭子,但认为自己使用这部分面积得到了开发商的同意,并且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规定,关于房屋露台,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封闭露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思维公司作为业主,对所在楼宇的楼顶面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层平面图显示,窗外护栏部分为种植屋面,而景先生却将栅栏内的面积私自搭建亭子并存放物品,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思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景先生需要将楼顶亭子拆除并将物品清空。

景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楼顶面积应当属于该栋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由楼栋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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