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地方金融治理
2020-08-04龚剑涧
浙江人大 2020年6期
龚剑涧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二部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中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浙江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十分活跃。近些年来,浙江的金融创新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各类金融业态日益丰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多元化金融服务。地方政府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的情况,金融领域脱实向虚的现象也较为突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为推动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重要窗口”夯土垒基、保驾护航。
《条例》主要着眼于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重目标,以良法为浙江经济金融良性发展奠定法治基石。
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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