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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租模式下房产税计税依据探析

2020-08-03周春利王军强王晋珍

财会学习 2020年16期

周春利 王军强 王晋珍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产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房产整租的租赁行为逐步成为常见的商业模式。本文结合现行房产税制度和房产整租模式的特点,分别从税法法理、现行政策、税则依据和税种属性等角度,对整租模式下产权所有人和转租人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及其计税依据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整租模式下,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收取的房租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房产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最后分别从税务机关和租赁行业企业的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整租模式;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我国房产税税收制度概述

我国房产税制度实施至今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我国最早于1950年1月开征房产税,同年6月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出台;1966年后房地产税停征,1984年后复征并独立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税收法规的形式一直执行至今。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1],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区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对于出租经营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我国房产税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各地级财政收入带来了稳定可观的收入来源,也对房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起到了极大地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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