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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3期
关键词:危害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臧德胜

第三,关于醉酒的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常识上看,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一般而言辨认和控制能力会受到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由于行为人自己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担责。刑法学上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如果醉酒人由于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致醉酒,并进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醉酒是由于不可归责于醉酒人的原因造成的,便应按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实际状态,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醉酒都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哪怕是别人劝酒,也是自己愿意喝的结果。所以,对于醉酒犯罪的,一般不影响责任的认定。除非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灌酒导致醉酒的,才会考虑行为人是否负责的问题。

要求醉酒的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刑事政策考虑的结果。醉酒后的精神状态确实因人而异,如果允许不负刑事责任,则容易被人利用,恶意利用醉酒实施犯罪。要求醉酒的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具有正当根据,但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具体考虑。有些情况下,醉酒是对被告人严惩的理由,如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系醉酒驾驶,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有醉酒情节的量刑一般会重于没有该情节的,而且酒精含量越高,量刑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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